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二、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構成特征
(一)主體要件:
(1)有兩個以上的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或單位。
(2)作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須具備責任能力、達到責任年齡的一般主體資格。未達到責任年齡人參與共同犯罪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人。
(二)客觀要件
(1)在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犯罪的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目標,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結成一個犯罪行為整體。
(2)從行為形式講,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注意,有共謀行為而未參與犯罪實行的,也可以構成共犯。
(3)共同犯罪行為包括:實行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組織行為、共謀行為。
①實行行為:實施符合犯罪構成客觀方面要件的行為。
②教唆行為:用各種方法唆使他人故意實施犯罪的行為。
③幫助行為: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礙協助他人故意實施犯罪的行為。(幫助的方式分為物理幫助和心理幫助,物理幫助如為實施共同犯罪提供工具、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心理幫助如為實行犯出主意、改進犯罪方案、撐腰打氣、事前應允幫助窩藏共犯人等。)
④組織行為:即組織、領導、策劃、指揮共同犯罪的行為;
⑤共謀行為:二人以上為了實施特定的犯罪而進行的謀議、策劃。
(三)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兩層意思:①各共同犯罪人對共同犯罪持性質相同的故意心態;②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間有意思聯絡,對互相協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態。如果缺乏“性質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四、“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
當共同犯罪是結果犯并發生危害結果時,每一共犯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都存在因果關系,每個人都要對結果負責,而不是僅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五、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圍
共同”到何種程度決定了共同犯罪成立的范圍大小,存在“完全犯罪共同說”和“部分犯罪共同說”的爭論。
部分犯罪共同說:二人以上雖然共同實施了不同的犯罪,但當這些不同的犯罪之間具有重合的性質時,在重合的限度內成立共同犯罪(在重合部分成立共犯后,仍然分別
定罪,罪名可以不同)。即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行為、故意部分相同。
完全犯罪共同說: 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每個人的客觀的行為完全相同,主觀的故意完全相同,共犯人成立的罪名也相同。即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行為、故意完全相同。
六、共同犯罪的認定
學術界通常以主觀上有無共同犯罪故意作為標準認定共犯。下列情形貌似共同犯罪,但因沒有共同故意或故意內容不一致,不認為是共同犯罪。
(一)過失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論處,分別追究刑事責任。(注意:在有關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二)把他人當工具利用的不構成共同犯罪。這種情形稱為間接正犯或間接實行犯,分兩種情況:(1)利用沒有責任能力或沒有達到責任年齡的人去實行犯罪的,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間不是共犯,利用者為間接實行犯。(2)利用不知情人的行為,利用者為間接實行犯罪。
(三)事前無通謀、事后提供幫助的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不過,如果是事先通謀的,以共犯論。(注意:事前幫助、事中幫助都可以成立共犯,僅事后幫助不是共犯。)
(四)過限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過限行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實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圍的行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為即過限行為或過剩行為。過限行為由實施者個人承擔責任,其他人不承擔共犯責任。(例外:如果過限行為與原來共同的犯罪行為有重合性質,各個行為人可以在重合范圍內成立共犯,進而在重合范圍承擔責任。)
(五)“同時犯”不構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同時同地侵害同一對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聯絡的,不是共犯。
(六)在共同實行的場合,不存在片面共犯。所謂片面共犯,指對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況。因為受到暗中相助的實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與暗中相助者構成共犯。但是,對于暗中相助者如果起到了幫助作用,可按照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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