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同時,此時單位不能提出與這位受傷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待遇包括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等。
對于傷殘津貼的標準,一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的,為85%;三級傷殘的,為80%;四級傷殘的,為75%。計發基數按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確定。傷殘津貼低于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自其實際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執行。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計發的傷殘津貼低于以上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如果這位親戚快要到退休年齡,并符合退休相關條件的話,還能享受哪些待遇?根據規定,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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