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團伙犯罪是一種犯罪形態,是指兩人(含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一種或數種罪。那么,法定團伙犯罪案件怎么處理?關于團伙犯罪怎么認定?下面跟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辦理團伙犯罪案件,凡其中符合刑事犯罪集團基本特征的,應按犯罪集團處理;不符合犯罪集團基本特征的,就按一般共同犯罪處理,并根據其共同犯罪的事實和情節,該重判的重判,該輕判的輕判。
對犯罪團伙既要堅決打擊,又必須打準。不要把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但罪行較輕、危害較小的案件當作犯罪團伙,進而當作“犯罪集團”來嚴厲打擊。
辦理團伙犯罪的重大案件,應當在黨的方針政策指導下,依照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執行。鑒于在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中,只有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規定,在法律文書中,應當統一使用法律規定的提法。
二人以上實施的犯罪可以稱之為“團伙”犯罪,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為犯罪集團(團伙)。
(一)人數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
(二)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
(三)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
(四)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險性都很嚴重。
(五)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糾集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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