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在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
網友咨詢:
1月15日4時許,黃榮斌做保安的同事張某與龍某孟在廣州市增城區新塘鎮××休閑中心值班時發生糾紛,龍某孟遂糾集被害人袁某州、宋某超等人到××休閑中心企圖毆打張某。同為××休閑中心保安的黃榮斌聞訊前往××休閑中心門口維持秩序,在阻止袁某州、宋某超等人進入××休閑中心時,被袁某州、宋某超等人毆打。在打斗中,黃榮斌持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捅刺袁某州、宋某超,致宋某超死亡、袁某州受傷經法醫鑒定,宋某超符合被銳器刺擊胸部左側造成心臟破裂,導致急性心包填塞、大失血死亡;袁某州的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黃榮斌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段俊蓉律師解答:
黃榮斌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黃榮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黃榮斌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黃榮斌系防衛過當,被害人一方有過錯,并結合本案的起因、黃榮斌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悔罪態度等,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黃榮斌因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段俊蓉律師補充: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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