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農民工討薪,大連農民工討薪法律援助
看干啥的,清楚的找主管部門,不清楚的找勞動監察由他指引你們去主管部門。如果你們只在這里干這一回以后不干也不來了,就去 *** 局。
1、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員工工資,,員工可以撥打12333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 *** 。
2、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更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之一條 為妥善解決拖欠和克扣建筑業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承包)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先導區建設、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解決拖欠和克扣建筑業農民工工資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作。會同規劃國土、土地儲備、房產、綜合執法、公安、司法等部門,采取有效措施,綜合治理拖欠和克扣建筑業農民工工資問題,嚴厲打擊惡意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
各有關部門,應對本系統內支付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制定措施,層層落實責任制,及時有效地解決拖欠和克扣建筑業農民工工資問題。第四條 *** 各有關部門應完善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 *** ,設立專門接待人員,及時處理農民工的申訴和舉報案件。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必須在開戶銀行按建設項目投資總額的30%存入建設資金,憑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辦理開工建設手續。開戶銀行出具虛假資金證明的,須承擔連帶責任。第六條 建設單位與建筑業企業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和工程款優先、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條款。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抵付。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負連帶責任。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積極籌措資金,保證工程款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撥付給建筑業企業。
建設單位應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加強對建筑業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建筑業企業應將每月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及工資報表,報建設單位備案,接受建設單位的監督。第八條 建設、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共同建立大連市建設勞動有形市場,對進入本行政區建設領域務工的農民工,實行全方位動態管理和服務。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 *** 農民工從事建筑勞務活動,應按《大連市勞動合同規定》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明確規定勞動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和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時間等,并依法履行。
簽訂勞動合同應使用勞動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建筑業企業和農民工各一份。建筑業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壓農民工勞動合同文本。
建筑業企業在開工20日內應到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工備案。第十條 建筑業企業應依據《工會法》建立基層工會組織,積極吸收農民工參加工會組織。各級工會組織應維護農民工利益,宣傳勞動法律法規,指導農民工與建筑業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監督建筑業企業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幫助農民工追討建筑業企業欠付的工資。第十一條 農民工發現建筑業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不及時足額支付工資,應依法向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有關部門應從快處理。
建設、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與法律援助機構建立互動機制,共同為農民工追討被拖欠和克扣工資案件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第十二條 招用農民工的建筑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和克扣問題的之一責任人。對建設單位所撥的工程款,要優先保證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
建筑業企業在依法破產、清償債務時,有關機關應把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納入之一清償順序。第十三條 總承包建筑業企業分包工程必須使用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禁止無資質的組織和個人非法承包工程和用工。
總承包建筑業企業應建立健全支付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專業承包或勞務承包的建筑業企業收到總承包建筑業企業撥付的工程款,首先要保證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不得擠占、挪用。所屬專業承包或勞務承包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追究總承包建筑業企業的連帶責任。
農民工作為弱勢群體,跟其他的勞動者比,很多應該享受的待遇都被無情的剝奪了,特別是一到了年底,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更是屢禁不絕。面對越來越多的這種情況。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后最直接的解決辦法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更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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