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親屬、單位或簽證部門按到期日搬遷的,以原租賃合同未延續不再交租金處理。
(二)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來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確表態前,按續租處理,可按原租約補交租金,也可按月將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據轉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續租的明確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續租處理。
(三)承租人在租約期滿后又續住該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確表態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貸款金的,原則上不允許,只有在出租人自愿的情況下,才可免收這段超期占用的租金。
(四)承租人在租約生效期間如擅自把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或與人交換、出賣、贈與等,按侵權行為處理。
出租人回來后可追回原房并要求賠償損失和返還非法所得,有關部門可予罰款或對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果承租人趁房主不在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房屋出租人利益,出租人有權就受到的損失向承租人索賠,并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申請賠償損失。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現實生活當中,現在租賃房屋居住的話完全是可以的,但是雙方當事人為了避免糾紛,還是需要進行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同時還需要注意,必須要約定一下,具體的租賃期限,在租賃期限屆滿之后,如果對于租客來說不騰房的話,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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