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防止合同糾紛、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但根據我國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如果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又確實發生了房屋租賃的事實,比如自然人之間的一些短期房屋租賃行為,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人民法院就個能以沒有書面合同為由而拒絕受理該合同糾紛。
2、房屋租賃合同,特別是較長期限的具有商業行為的房屋租賃合同,除了合同的一般條款之外,一般而言應具有這樣一些條款:
(1)應約定房屋租賃的期限。
具體包括房屋交付期限,租金交付期限以及租賃的起始時間。
(2)應約定房屋租賃的用途。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特別是不得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3)應約定房屋租賃的價格。
一般而言,房地產稅、土地使用費等應由房屋所有權人繳納。
承租人代為交納的,應在租金中扣除。
對于租賃雙方共用同一個水表、電表、煤氣表的,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分攤費用的方法或比例。
口頭約定也是簽訂合同的形式之一,租賃雙方沒有簽訂租賃合同,但進行了口頭約定的,承租人交納押金后,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退還押金,如果承租人提前退租,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退租的,出租人可以不退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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