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安置房買賣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買賣安置房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2、但是容易發生糾紛,因為房屋在幾年后的價值是升還是降都是個未知數,那么房產證拿到后,如果賣主拒不過戶,你只能起訴到法院安置房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安置房買賣合同要注明哪些問題),要求法院判令對方過戶,所以,風險還是有的。約定的雙倍違約因為過高,一般會被法院認為是無效的。
在這里我們提醒大家,為減少矛盾、避免糾紛,購置拆遷安置房時一方面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另一方面,訂立協議時要出售方全體共有人簽名,以減少風險。
二、安置房買賣合同要注明哪些問題?
1、查看產權人的身份證件;房屋產權證上的產權人是一位還是幾位共有?如果是幾位共有,則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出售房產時,房屋的產權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
2、在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時,也要全部到場。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場,需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簽章。
3、購房者要對即將進行交易的房產進行必要的了解。這主要包括售房提供的房屋產權證是否屬實;房產面積多大;該房產用途是什么;是還是居住,或是其他;該房產有沒有被司法機關和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后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太大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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