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母親尚未離世是可以更改遺囑的。如果已經去世任何人不得更改遺囑,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該遺囑不是本人訂立或者有本人在之后有重新訂立的遺囑。
一、已經公證的遺囑可以修改嗎
遺囑公證可以通過再立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更改。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二、修改后的遺囑的效力怎么認定
遺囑的撤銷或變更,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明示的撤銷或變更;一種是推定的撤銷或變更。前者是基于被繼承人明確的意思表示而撤銷或變更,后者是基于被繼承人行為而產生的撤銷或變更。這實際上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或推定。
明示撤銷、變更遺囑,必須按照《民法典》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比如,以自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形式的遺囑時,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以代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撤銷或變更不發生效力。
關于推定撤銷或變更遺囑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民法典》規定“立有數份遺囑母親立下遺囑可以改嗎,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這就意味著在此之前的遺囑被撤銷或變更了。當然,最后的遺囑必須是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變更或撤銷以前所立遺囑的法律效力。如果最后所立遺囑不合法,則要對以前所立遺囑進行具體分析。如果其中有公證遺囑,應依最后的公證遺囑處理遺產;如無公證遺囑,則應依其中時間最后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處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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