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將“自己”告上了法庭。
相關消息近日沖上熱搜,
引發網友對獨生子女繼承權的關注!
對于此事,有不少網友表示了不解,獨生子女繼承父母的遺產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情,為何會變得如此復雜?
獨生子女難道還不能全部繼承父母的遺產嗎?答案是不一定!
以下的幾種情形,就屬于獨生子女不能全部繼承父母遺產的情形。
1.父母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將遺產贈與外人
遺產是父母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所以父母對遺產有完全處置權,這也是為什么法律規定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因。如果遺囑中明確將遺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那么,就算是獨生子女,也只能繼承遺贈未處置的遺產。
你因為工作忙,又要照顧你的小家,顧不上照顧父母,結果,父母把時常照顧他們的隔壁小王視若親生,在遺囑中明確表示將部分財產遺贈給小王,并簽署了遺贈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溫馨提示
受遺贈人和繼承人在權利上不同的一點在于,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受遺贈;而繼承人只要沒有在遺產處理前書面表示放棄繼承,就視為接受繼承。
2.父親先于爺爺奶奶過世或母親先于姥姥姥爺過世
獨生子女并不是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民法典規定,除了子女外,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所以,如果父親先于爺爺奶奶過世或母親先于姥姥姥爺過世,那么,爺爺奶奶、姥姥姥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樣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
當前時期,通常爺爺奶奶輩的人往往不只有一個孩子,這就會造成爺爺奶奶、姥姥姥爺過世后,他們繼承的遺產份額并不會消失,而是作為遺產被再繼承,這也就使得父母的兄弟姐妹們,也享有該部分遺產的繼承權。
假如,父親不幸過世留下兩套房產,而爺爺奶奶健在,那么繼承開始前,母親作為夫妻財產共有人,首先分得一半房產然后再參與繼承。繼承開始后,按照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作為遺產的一套房產,分為4等分,通常母親1/4,你1/4,爺爺1/4,奶奶1/4。爺爺奶奶各分得的1/4,在他們過世后,將作為他們的遺產部分進行繼承,此時你的姑姑、叔叔便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父母一方過世后,另一方再婚
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父母一方過世后另一方再婚【民法典-繼承篇】獨生子女不能全部繼承父母遺產?答案來了:4種情形要注意,就算再婚后沒有生下孩子,你的繼父(母)同樣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再婚一方的財產。
溫馨提示
再婚的定義是雙方依法領取結婚證,目前我國已經不再認可所謂的事實婚姻,所以如果是雙方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而沒有依法領取結婚證,則不屬于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4.父母過世未留遺囑,且子女已經結婚
假如父母過世未留遺囑,而身為獨生子女的你已結婚,那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大部分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就包括你從父母那里繼承來的遺產。
但有一個例外,那就是父母過世時留下遺囑特別約定,遺產由自己的子女繼承與其配偶無關。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四)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的內容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敲黑板劃重點:
遺囑很重要!
遺囑很重要!
遺囑很重要!
不少網友認為,父母都健在的時候提遺囑的問題,好像是有預謀地占有父母的財產,所以選擇閉口不談。這種觀念已經out啦!目前遺囑類型有很多,立遺囑也逐漸成為當下主流。
以上內容感謝《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泰和泰(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振華、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主任周旭亮對本文提供的專業支持!
附新聞內容:
母親猝然離世后,上海獨生女宋穎忽然發現,作為家中唯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面對母親留下的遺產,她陷入了“左右手互博”的悖論之中。
在法律層面上,她既是失智父親的法定監護人,又和父親同是母親遺產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她需要同時代表自己和父親分割遺產,厘清彼此的繼承份額。然而,這并不容易。為此,宋穎不得不聘請律師,自己將“自己”告上了法庭。
一個獨生女的中年危機
宋穎出生于20世紀70年代,父母都接受過良好的教育,隨著時代的發展,他們逐漸積累了一定資產,為女兒提供了不錯的生活條件。
作為父母唯一的掌上明珠,宋穎和父母感情至深。隨著年齡的增長,宋穎也逐漸成了家里的頂梁柱。
2022年年初,宋母和宋穎商量,將家中3套房產進行售賣。父母年邁,女兒工作非常繁忙,無人有精力照料這些空置的房屋。
因為一家三口不分彼此,宋穎家的房產證上要么登記著一家三口的名字,要么登記著宋父、宋母的名字。這意味著,買賣房屋必須經宋父本人出面才能完成。但實際上,患有阿爾茨海默癥多年的宋父,早已沒有能力做此事。
宋穎找到了汪李平律師,協助其成為宋父的監護人。然而,一切尚未來得及辦理,噩耗突降,宋母因病去世。這讓宋穎的生活徹底陷入了悲痛和被動之中。
一方面,宋母去世后,宋穎成了失智老父親唯一的依靠。她必須想辦法,在兼顧本就十分繁忙的工作的同時,照顧好自己的父親。
另一方面,宋家的家庭資產,變得更加難以處理。宋母的名字尚列在所有房產證之上,想要進行房屋交易,首先要將宋母的名字從房產證上撤下來。也就是說,宋父和宋穎,兩位宋母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需要在交易前,完成對宋母遺產的繼承。
一場自己與“自己”的訴訟
汪李平律師表示,對于這種特殊情況,法院訴訟是解決此類繼承難題的最后一個途徑。
且不論宋母離世突然,并未留下任何遺囑。即使宋母留有遺囑,考慮到宋父已經失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宋家的情況,也并不符合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條件。
最終,汪李平向宋穎建議,可以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解決困境。
盡管表面上,這是一場女兒起訴父親的案子,但實際上,所有經手此案的人都看得出來,這個案子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有宋穎一人。換句話說,這是一場宋穎自己與“自己”的訴訟。
在本案的主審法官、上海市普陀區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陸敏看來,本案在程序上,訴訟可以成立,但存在邏輯上與常理相悖的問題。
盡管宋穎為宋父聘請了律師擔任代理人,但該案實際上仍是宋穎“自己和自己打官司”。在以往的案例中,遇到此類情況,通常會由宋父的其他近親屬出面,作為宋父的訴訟代理人。但在本案中,宋父的親人要么已去世,要么遠在他鄉,年歲已高,無法出面。在這樣特殊的情況下,如何保障失智老人宋父的合法權益,踐行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成為審理此案的最大難點。
2022年年底,宋穎的這場“一個人的訴訟”,在普陀區人民法院開庭。本案是在普陀區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特有的圓桌法庭中開庭審理的。作為原告、被告,宋穎和父親之間沒有矛盾,宋穎當庭表達了自己愿意放棄繼承部分財產,以確保父親在法定繼承的基礎上適當多分遺產。她的決定,獲得了法庭的認可。
一個被特殊啟動的機制
最為特別的是,圓桌法庭前還坐著3名老人。這3名老人均系受法院邀請,在本案中擔任家事觀護員。
為了避免本案成為宋穎“自說自話”,導致宋父的權益受損,邀請能夠獨立了解案件背景、實際家庭情況、為案件裁判提供多維度思考的家事觀護員參與,尤為重要。
接到這份工作后,三位退休老人都相當重視。為了能夠了解宋家的情況,三名家事觀護員,和宋穎進行了面談。
“這個姑娘給人感覺很踏實,氣質有點像學校里的老師,講話很有條理。”雙方見面后,宋穎給家事觀護員們留下了不錯的印象。最讓三位觀護員放心的一點,就是宋穎在言談中所表露出的對宋父的關愛。
“你能感覺得到,她對父親的未來是仔細考量過的,包括父親接下去怎么治病、怎么生活,對于醫生的安排、保姆的安排、費用的來源,她都仔細考慮過。孩子能把這些事情講到這個程度,我想也不會做得很差。”家事觀護員說。
庭審中,三名家事觀護員最終表達了這樣的意見: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宋父無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家人、法院還是社會,都應當格外關注老人的合法權益,不能隨意替其作出放棄、減少繼承遺產的決定,應當保證宋父能夠繼承到其應該繼承的遺產份額。
家事觀護員的意見得到了宋穎的認同。最終,各方達成一致,由宋父在法定繼承的基礎上適當多分遺產。普陀法院以判決的形式確認了雙方的意思表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一個可供參考的樣本
在為宋穎化解困境的過程中,一個廣泛的共識是,宋穎絕不會是唯一一個遇到此類問題的獨生子女,相似的情況在未來還會發生。
汪李平律師建議,遇到類似情況,可選擇在父母身體情況較好的階段,盡早對家庭資產進行合理規劃:“阿爾茨海默癥是有病程的,很少有老人會在一夜之間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過,一般的老百姓可能不會考慮這么多問題,我覺得最終還是需要從法律層面進行完善,暢通救濟渠道。”
這個案例或許可以作為一個參考,為涉老案件的辦理,提供新的解決方案。(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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