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化州法院審結一宗執行異議之訴的案件?房屋共有權人能否排除法院強制執行,判決涉案房屋的共有權人并不能排除對涉案房產的整體執行。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茂名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的判決。
原告李某訴被告林某、大余某(兩被告為夫妻關系)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化州法院判決林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借款本金95萬及利息;大余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決生效后,林某、大余某不履行還款義務,李某向化州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化州法院依據生效民事判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林某名下的某一處房產。經查,涉案房產系林某在2007年購買,時年小余某(林某與大余某的兒子)4歲,該房產登記的權屬人為林某及小余某。
在得知化州法院發布拍賣房產公告后,小余某以該房產并非林某唯一財產且該房產屬于林某與小余某的共有財產為由,向化州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化州法院遂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申請執行人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繼續拍賣該房產。
化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的規定,由于林某、大余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將涉案房產推出拍賣,并無不當。雖然小余某系涉案房屋的共有權人,但其并不能排除對涉案房產的整體執行。
茂名日報社全媒體記者謝力忠 通訊員楊華麗周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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