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網上看了一個自拍的視頻,內容是一位女士在向一位身著西裝的男士(律師)咨詢一個問題,內容大致為:遺囑中包含第二順序繼承人,那到底是遺囑繼承還是遺贈呢?西裝男士很肯定地回答到:當然是遺贈啦!那么,這位男士回答的是否正確呢?我們來了解一下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區別。
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在繼承制度中,遺囑繼承和遺贈都屬于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方式。遺囑繼承,是指按照被繼承人生前遺囑,由其指定的繼承人取得遺囑確定的遺產份額的繼承方式。這里的繼承人自然是指法定繼承人。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同時法律并沒有對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的順序予以限制,只要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的繼承人即可。遺贈是自然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亡后生效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對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在以前的發文中已做過論述,不再贅述。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范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是由法律予以規定的,而非當事人自己意定繼承那些事兒——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區別?,顯然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也就是說,遺囑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之內的自然人;而遺贈的受遺贈人是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不限于自然人。
(作者:李兆峰,北京華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非執業稅務師,中國民主建國會會員。執業宗旨:普及法律知識,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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