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爺今年85歲高齡,膝下一兒一女,按俗話說來是湊成了個“好”字,可以安享天倫之樂了。但最近王大爺心里卻一直悶悶不樂,原來,他和老伴金大媽在為如何處理自己百年后的財產而糾結。
王大爺告訴公證君,他和老伴想把金條、外幣、理財產品、股票、信托產品、金大媽的首飾、目前兩人正在居住的房屋內的所有物件以及一套海南某溫泉度假村的面積為86平方米的房子等財產悉數全部留給女兒。而對于兒子,兩位老人打算僅把自己10萬元人民幣積蓄留給他。都說傳統中國人骨子里的“重男輕女”思想遺囑立完后的二三事,您知道多少? | 公證普法,為啥在王大爺這里卻調了個?原來,王大爺的兒子不孝順,一年到頭也不來看望父母,就連金大媽身患重病住院期間也沒去醫院看一眼,更別說床前照顧、端水送飯了。同時還有另一個原因,就是兒子膝下無后。
公證君向大爺詳細說明正確立遺囑的幾種方式以及書寫遺囑的格式等事項。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生效的要件包括:
1.遺囑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精神健康、心智健全,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為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4.遺囑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如果遺囑是由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是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下所立的、遺囑內容為偽造或是篡改的,那么盡管立了遺囑,也是份沒有法律效力的遺囑。
我國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以及公證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的證明效力最高。
公證君當場為王大爺和金大媽草擬了一份遺囑,在里面對包括房產等上述所述財產的分配均做了詳細的說明,并特別強調“根據兒子女兒的實際狀況和對父母的孝心而做的財產分配”。
同時公證君還提醒大爺,盡管立下遺囑,女兒在取得房產的過程中或許也會遇到不順。
大爺不解,我通過公證立下遺囑,我的女兒為什么就不能順利得到那套房產呢?
女兒得房“難”的原因在于兩方面:
一是,由于遺囑在遺囑人去世后才發生效力,遺囑人在世期間,遺囑所涉的財產依然是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遺囑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處分。但要注意,如果遺囑所涉及的財產因遺囑人的生前行為已經發生所有權的轉移或者滅失,那么遺囑視為被撤銷。也就是說如果王大爺和金大媽在世時就把房產過戶給女兒或是其他人,這份涉及房產的遺囑就不發生效力了。
二是,遺囑生效后,房產需要通過遺囑繼承才能過戶到女兒名下,而遺囑繼承的依據是最后一份有效遺囑,如果繼承人之間對遺囑是否為最后一份存在爭議,協商不成可能會通過訴訟的途徑解決。大爺立遺囑將房子交給女兒,在遺囑生效后,女兒辦理遺囑繼承時,大爺的兒子萬一提出反對意見,女兒可拿出遺囑主張繼承房產的權利,來對抗兒子的異議。因此不排除面臨訴訟的可能,但公證遺囑能夠作為有力證據來保障女兒的利益。
小貼士
關于遺囑繼承還有兩點要注意:一是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如果先于遺囑人去世的,遺囑所涉的財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二是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兩位老人在公證人員的幫助下,順利地完成了遺囑公證,也明白了遺囑立后的各種問題。
遺囑能夠保證遺囑人的意愿在其百年之后得到實現,讓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有據可依、避免糾紛,而遺囑的成立、生效乃至遺囑繼承的實現都必須遵循法律規定,因此遺囑立后并不意味著一切圓滿,還需要多多留心相關法律,“身后事”才能妥妥當當。
公證君想說:你把我養大,我陪你到老。父母總會漸漸老去,無論我們年齡多大、飛得多遠,做兒女的都要心懷感恩,孝順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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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 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公證處 李珊珊
案例提供| 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公證處 李勝昕
圖片來源| 百度圖片
編輯|董穎、朱星辰
審核|張中瀾
主辦單位| 江西省公證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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