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具備法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的話,就是有效的,公證不是必須。
一、老人自己寫遺囑應滿足的實質要件包括:
(一)遺囑人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的人不能訂立遺囑。也就是家里老人必須頭腦清楚,意識清醒,如果已經意識不清,那就沒法訂立遺囑了。
(二)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欺詐、受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三)遺囑當中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個人合法的財產,不能處分他人的財產。
(四)遺囑當中所處分的財產的內容應當是清晰明確的,易于理解和執行,不能概念模糊。
二、自書遺囑形式要件如下: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劃重點:
1、要從頭到尾都要本人親筆、全文書寫。不管寫幾頁,都要在每一頁上親筆簽名,且簽名一定要清晰,加按手印更好。
2、訂立遺囑的年、月、日一定要明確,若遺囑人前后存在多份遺囑的,才能夠區分出前后順序。
3、保險起見,為了便于將來發生爭議時進一步佐證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可選擇對自己手寫遺囑全程進行錄像,錄像中朗讀遺囑。
4、多保留手寫遺囑當時的一些字跡,最好是在各種權威機構保留的簽名(例如銀行所留有的合同,單位所簽字的公文等等),萬一今后打官司鑒定遺囑真實性,也有比對樣本。
5、夫妻二人一起訂立遺囑的我父親自己在家寫份遺囑未公證,遺囑上有年月日和簽名,這樣的遺囑有效嗎?,要各自手寫各自那一份,盡量不要寫在一張紙上。且處理的財產一定要寫清楚,比如:夫妻共有一個房產的,可以寫明:本人在**房產中的份額,由**繼承。
6、遺囑要妥善保存,建議一式幾份,放在不同人手里,以防萬一丟失、被盜。
三、當然,還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遺囑還要保留法定的必留份。
“必留份”制度正是對遺囑人遺囑自由的一種限制。
能夠享受“必留份”的人,首先必須是法定繼承人,其次該法定繼承人須符合既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這兩個條件。比如,如果遺囑人有精神或肢體殘疾,又沒有獨立生活來源的的成年子女,訂立遺囑時就必須給TA保留一定的份額,以確保其生存利益。
如果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沒有給特定的法定繼承人保留一定遺產,那么相應部分的處分無效,對除“必留份”之外的其余部分,仍應尊重其遺囑意愿。至于應為符合條件的繼承人保留多少的遺產份額,法律并未明確規定,應綜合考慮被繼承人遺產價值、繼承人的實際生活需要及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具體情況確定。
最后,還是要說一句,如果有條件,訂立公證遺囑依然是最佳選擇。一方面,公證遺囑在做公證遺囑時會做一定的審核,會盡量確保遺囑將來不會被推翻,另一方面,公證機關會對遺囑進行存檔,將來自己手里的丟失毀損了,可以直接去公證機關調檔。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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