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需知
1、放棄繼承人、繼承人申辦公證時應提供的身份材料、財產憑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被繼承人家庭父母、子女、配偶等方面的資料必須是真實合法的,如放棄繼承人、繼承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不真實、或隱瞞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或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公證處有權拒絕公證,造成的經濟、法律責任由申辦公證的放棄繼承人、繼承人自行承擔,公證處預收的公證費按規定不予全額退還。
2、放棄繼承的聲明必須是當事人自愿作出的,如有受脅迫或受欺騙的情況請如實告知公證員,否則放棄繼承權聲明一旦作出,后果由聲明人自己承擔。
3、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放棄繼承權的,將被視為從繼承開始時起就放棄了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利,其應繼承的份額將會由其他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5、當事人領取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繼承權公證書后,應到相關部門去辦理領取遺產的手續,如遺產為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股權等財產應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及時辦理財產過戶轉移登記手續。如不及時領取遺產,不及時去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6、在辦理公證的過程中或公證書出具后,如有被隱瞞、遺漏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出現,當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時,原繼承人應無條件將多占的繼承所得歸還權利人。
7、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二、辦理繼承公證需提供的材料
1、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公民身份證、戶口簿、軍官證、離退休證等;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醫院出具的死亡報告單、公安部門簽發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以上均需注銷戶口的派出所加蓋紅章)、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或判決等;
3、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根據其檔案記載或相關知情人員的描述,出具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情況證明,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無工作單位放棄財產繼承公證需要帶什么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可由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需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蓋章)或由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死者的原始的戶籍底檔(派出所加蓋紅章);
4、被繼承人的檔案材料,如職工登記表、干部履歷表(從被繼承人的單位復印出來,單位加蓋紅章)等;
5、繼承人中有死亡的,應同時按與被繼承人的相同要求提供該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單位檔案材料;
6、繼承人應親自申辦公證,不能親自申辦而由受托人代辦的應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
7、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提供經公證的放棄繼承聲明書(也可到公證處當場發表聲明);
8、被繼承人的遺產憑證,如房產證、土地證、建筑執照、贈與書、受贈書、買房協議、股票或債券憑證、銀行存款單等;
9、辦理遺囑繼承公證的,應提供經公證的遺囑(如未經公證,除全體法定繼承人到場外,視不同遺囑決定是否提供鑒定報告、證人證言等);
10、公證人員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項:
由于繼承公證關連的人員眾多,涉及的財產價值巨大,各個家庭情況的不同,有關證明材料調取周期較長及嚴格的公證審查核實程序,當事人申辦繼承公證時,可親自到公證處咨詢公證員,以得到詳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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