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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做出的處分自己的財產及安排與此相關的事務并于其死亡后才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遺囑是單方民事行為,且在遺囑人死亡后才發生效力,因此在形式上法律有一定的嚴格的規定。
現行《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一份遺囑要合法有效,必須具備合格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
在實質上需要滿足
遺囑人須有遺囑行為能力;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在形式上
若采用自書遺囑的方式,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有瑕疵的遺囑是否有效,根據《執行繼承法的意見》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因此,立遺囑人寫好了遺囑,滿足了上述條件即可,并不需要辦理公證。但是經過公證的遺囑,由于其辦理程序嚴格、撤銷方式繁瑣、文書要求規范、辦理機構專業等特征寫好了遺囑但是沒有公證,這樣有法律效力嗎?,在司法實踐當中被采信的程度也是在這幾種遺囑形式中最高的。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建議可以采用公證遺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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