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從去年1月1號開始正式實施,一年多的時間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在方方面面影響著我們,近日,惠陽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遺囑案,這起案件中就涉及到了《民法典》中的一個新內容——打印遺囑,一起來學習一下。
這起案件的原告是逝者鄒先生的原配妻子和兒子,而被告則是鄒先生非婚姻狀態下生下的兒子。鄒先生臨終前立下遺囑,將兩套房產和存款均分給兩個兒子。存款部分大家都沒有什么爭議,不過關于房產的分配,卻產生了較大的分歧。
惠陽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負責人 馮文娟
有兩處房產,第一處房產目前產權還是登記在這個案外人名下,第二處房子是原被告的祖父祖母留下來的,祖父在去世之前有留下一份遺囑,就說這個房子到時候由原被告的父親來繼承,但是這個房子的登記是登記在祖母名下。
也就是說,在鄒先生遺囑中進行分配的兩處房產,事實上都不在他的名下,也并不完全屬于他個人。第一套房產是鄒先生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屬于他和原配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逝者鄒先生只擁有一半的處置權。
惠陽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負責人 馮文娟
另外一處房產是由原被告的祖父祖母留下的,那么對這處房產首先要區分出這個祖父和祖母每個人的百分之五十,另外在對這個祖父的百分之五十進行確權,最后再通過訴訟或者其他方式確權到這兩個孫子名下。
按照法律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無權處置他人財產。而且,這起案件當中,鄒某在立遺囑時,采用的是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是《民法典》中新增的遺囑形式。
惠陽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負責人 馮文娟
這是個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按照民法典的要求是有一個形式要求的,需要有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予見證,而我們這份遺囑,是由這個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在上面簽字,作為見證人的,但是因為這個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屬于法定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應該來說他和這個案件的處理也是有利害關系的,所以我們認為這個打印遺囑從形式上來說是有瑕疵的。
打印遺囑和自書遺囑有所不同,自書遺囑只需要立遺囑的人自己簽名、書寫,而打印醫囑則需要兩個無利害關系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見證人進行見證,并且在每一頁都簽上名字和年月日。鑒于鄒先生的遺囑存在瑕疵,為了更好地保障各方當事人的權益,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這起案件達成調解,由大兒子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主張這兩套房產的相關權益房產遺產繼承 打印遺囑有效嗎?,同時由大兒子對小兒子進行經濟補償。
惠陽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負責人 馮文娟
第一個,我們的家事糾紛一直強調,也積極的踐行以和為貴,以調解為主導方向。第二個我們在制作遺囑的時候,如果是打印遺囑,不管是哪種形式的遺囑,我們處理的是個人自己名下合法的財產,你在你的遺囑當中不能處理,財產權屬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或是跟人家共有的財產,都是存在執行障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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