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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訂立遺囑已經不是啥新鮮事,但在具體的實踐過程里,也會遇到許多始料不及的情形,如何規避風險,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于日前走進南方公證處,以真實的案例和權威解讀為大家解惑答疑。
夫妻一方打算訂立遺囑
而另一方卻不愿意立
夫妻一方能對共同擁有的財產
單獨訂立遺囑嗎?
南方公證處遺囑中心碰到過這樣一個案例:AB是夫妻且均為初婚,婚后只生育了一個女兒,AB雙方的父母均已故。他們在廣州市購置了一處不動產,登記在B的名下,雙方退休后,A希望跟B到公證處辦理一份遺囑公證,一來希望自己的獨生女日后辦理繼承手續能更加順暢,二來就算女兒和女婿的婚姻出現問題,也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女兒的利益。
但A辦理遺囑公證的這個想法一直沒有得到B的同意,B提出各種各樣不愿意辦理的理由,要不就說現在辦理遺囑公證還言之尚早,要不就說春節、清明、中秋前后辦理公證遺囑不吉利,每次A提出要辦理,B總是會拒絕。久而久之,A為了不影響夫妻感情,所以慢慢地也打消了辦理遺囑公證的念頭。
直到某一天, A無意中發現B跟一名異性經常約會,并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B還說想等A去世后公證 | 想辦理遺囑公證,但配偶不配合怎么辦?,把房屋繼承下來,然后跟該第三者結婚。得知這個消息,對于A來說簡直是晴天霹靂,本該夫妻二人安享晚年,盡享天倫之樂的年紀,竟然出現這么一件并不光彩的事。A決定要規劃自己財產傳承問題,不然說不定真會有那么一天,自己先走一步,房屋就有可能會拱手讓給了那個“第三者”。于是,A來到南方公證處求助公證員。公證員在審查了相關資料后,受理了A的單方遺囑公證申請,了結了A的一件心頭大事。在遺囑中,A將上述房屋屬其占有的份額在百年之后指定由其女兒一人繼承,不納入女兒的夫妻共同財產。
公證員告訴記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在這個案例中,遺囑處分的房屋是A和B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依法屬于A和B的夫妻共有財產,也就是說房屋有屬于A的份額是A的個人財產,A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最大程度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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