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屬于房屋產權類型中的一種,因此在進行安置房買賣的時候,需要按照房地產法的法律規定來進行才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今天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安置房買賣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相關問題的解答是怎樣的吧!
拆遷安置房屋和其他房屋相比價格優勢明顯,但買賣的過程中存在諸多風險,房屋的過戶問題往往成為雙方交易的隱患。只有房屋辦理過戶登記后才算真正地擁有所有權,因此,在購買拆遷安置房屋時,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還要對當地的政策進行關注,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及時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通常安置房買賣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買賣安置房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現在市面上掛牌的拆遷安置房,往往是沒有取得產證,或者是剛剛取得產證,按規定5年內限制轉讓的房子。安置房買賣的風險很大,甚至沒有保障的。尚未取得產證的拆遷安置房,按《物權法》規定,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產權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為準,沒有登記備案的,除法律特殊規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權法上的產權效力。也就是說此類安置房還沒有取得安全產權,對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簽訂附生效的買賣合同,期間風險也甚大。如:沒有產權證的拆遷安置房,或者產權證但5年內限制轉讓的拆遷安置房,從簽訂合同到將來辦理產權轉移的時間漫長,不確定因素多簽訂安置房買賣合同有什么風險嗎?,可能會出現如下一些潛在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這個問題不可以一概而論,要分情況看待,安置房的屬性主要分成兩種,一種是部分村與開發商私自簽訂協議開發的房產,使用了村的集體土地建設房屋后,給予部分村民安置房,該種房產即小產權房,這種是絕對不可以買賣的,買賣合同也是無效的,另一種為政府征收土地時,與村組織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給予各村民安置房,該種房產后續可以領取產權證,補了土地出讓金之后,是可以進行買賣的。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