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張靚穎未婚夫馮柯前段時間為了證明自己和靚穎是真愛,亮出了二人婚前協議,約定所有婚前婚后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很多人在網上質疑,為什么不是公證后的,直接在律師事務所簽訂有效嗎?靚穎可以保護到自己的權益嗎?此外,遺囑必須要公證嗎?公證后是否可以直接繼承?今天,咱們聊聊公證這個話題.....
什么是公證?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一章 第二條)
我們常見的公證包括遺囑公證、婚前財產公證、婚姻財產公證等等。
公證后有哪些效力?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第三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公證法》第五章
律師見證和公證有何區別
張靚穎和馮柯選擇在律師事務所確定婚前財產約定,也是有效的。從法律效力上講,公證是公證機關做的,律師見證是委托律師事務所做的,一個是國家機構,一個是私人設立的機構,相比較之下,經過公證的效力最高。
還有一點要注意,在進行遺產繼承的時候,尤其是財產過戶時相關部門一般以公證處開具的遺囑繼承權公證為依據。所以,遺囑有別于婚前財產約定,公證會更為有效。
遺囑公證都需要哪些步驟?
假設一對老夫妻想進行房產遺囑公證,包括以下步驟:
1.老夫妻需一起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因為要被繼承的房產原則上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他們在上述房產中均占有一定份額。
2.遞交公證所需要的材料,并填寫相應申請表。
3.回答公證員詢問,公證員一般會就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身體情況、立遺囑的原因等進行具體詢問。(隨著科技的發展和公證行業風險意識的不斷提高,目前北上廣等城市的公證處對遺囑公證一般均已采取錄像措施)。
另外,有至關重要的一點需要強調:
遺囑不是解決繼承人之間糾紛的強制文書,更不是財產所有權已經轉移的證明。這里涉及到兩個概念:
這是因為遺囑人所立遺囑僅僅表明其生前對其遺產今后如何分配的意思表示,而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多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時,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另外如遺囑人生前已經處分了(已出售、已贈與)遺囑所涉及財產,則不會生效。所以遺囑人死亡后婚前財產協議、遺囑都需要公證嗎?,遺囑受益人所持遺囑必須得到立遺囑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質證或確認,即遺囑必須經人民法院或公證程序確認是否為立遺囑人最后一份有效遺囑(目前公證處大多采用讓立遺囑人子女、父母、配偶均到場的方式,核實遺囑是否為最后一份有效遺囑,上述人等如有去世,一般要求提交死亡證明),而經人民法院或公證程序確認有效的遺囑繼承判決書或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才是遺囑受益人繼承遺產的最終法定文書。
之前就有一則真實案例,1名獨生子女為了繼承父母的房產,歷盡千辛,包括證明“我媽是我媽”,到老家尋找各種證明。這也體現出在家庭財產繼承中如果不能未雨綢繆,即便是獨生子女也不一定能順利繼承。
如果你希望有更便捷的解決方法,以“保險契約”來替代“財產繼承”是一種目前普遍被認可的選擇。詳細解析,請關注明日公眾號文章《保險為什么能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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