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婚后所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后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房產,此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房產呢?
案情回顧
婚前,鄧某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房(簡稱1住房),登記在自己名下。
5個多月后,鄧某與郝某結婚。
結婚后過了1個多月,鄧某又全款買了一套房(簡稱住房2)婚后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房產,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決給出答案!,僅登記在自己名下。
在6年后的結婚紀念日后一天,法院判決準予倆人離婚。1住房和2住房都歸鄧某所有。
離婚后,郝某又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如下:
1、郝某認可1住房系被告鄧某的個人財產,但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按揭貸款共計元,鄧某應支付自己一半的按揭款。
2、2住房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及產權登記手續的辦理均發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共同分割。
本案爭議與解決
郝某要求鄧某支付1住房的一半按揭貸款(元)是沒毛病的。但是2住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有爭議。
1、《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因此。郝某有權要求鄧某補償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
2、庭審中,鄧某為了證明2住房是用個人婚前財產購買,該住房是個人財產,舉示其名下銀行帳號的賬戶明細、取款憑條、存款/轉賬憑條、定期存單、會計分錄單、進賬單第一聯(代貸方傳票)及其母親羅某名下的賬戶明細等證據。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鄧某能夠證明2住房的購買款是自己婚前的個人財產,郝某沒有舉證證明2住房購房款的來源及流向。郝某要求共同分割2住房的要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得到支持。
評析
1、婚后財產全部是由夫妻一方個人婚前財產轉化而成的認定
無論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后形態如何轉化,例如由婚前貨幣財產轉化為婚后固定財產(所有權需登記在出資人個人名下),或者由婚前固定財產轉化為婚后貨幣財產,其財產性質是不變的,仍應被認定為個人財產。
2、婚后財產有一部分是由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轉化而成的認定
雙方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財物通常情況下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離婚分割時還需充分考慮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價值在婚后新購買財產的價值中所占的比例,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最重要的就是能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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