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現實中員工加班的比比皆是,但申請到加班工資的卻鳳毛麟角。為什么在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員工依然很難拿到加班工資呢?
申請加班工資,為什么法院不支持?為什么?
時間:2023年8月25日
地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委托方:被告--北京XXX有限公司(一下簡稱XXX公司)
代理律師: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王焱律師
案情回顧:員工于2023年10月9日入職XXX公司,擔任M1催收員工作,試用期月工資2800元,轉正后月工資3500元,另有提成工資。員工認為其每天工作10小時,加班100小時,轉正后延時加班130小時,休息日加班50小時,公司未安排調休也沒支付加班費,因此提起了勞動仲裁,仲裁委駁回了員工訴請,員工不服又提起上訴。
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勞動合同書》,其中關于加班的問題有明確約定:公司要求員工在工作時間提高效率,原則上不鼓勵員工在非工作時間內值班或加班。但確因工作需要,需在節假日、休息日或其他非工作時間值班或加班,需向主管業務的公司負責人提出申請或事后確認,由負責人簽字確認以作為加班、安排倒休、計算加班費的憑證。員工未經上述審批程序延長工作時間的,不視為值班或加班。員工不認可該條款,主張其所在部門單獨獨簽訂了加班合同,但并未就此提交證據。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勞動者主張加班的,應當就其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員工雖主張其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間存在延時及休息日加班情形,亦曾單獨簽訂過加班合同,但員工未就此提交證據,亦未提交其申請加班并獲得批準的單據,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實務中,員工主張公司支付加班工資的,很難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證據不足。如果想要拿到加班工資,一定要保存好加班的相關證據證明存在加班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加班申請單、下班后的電子郵件往來、微信群聊天、釘釘系統打卡記錄、考勤記錄、證明加班的來往機票、汽車的行車儀、打車票、公司曾經發放加班費的證據、公司網站或期刊文章宣揚的超時工作資料、與公司部門負責人或者HR的錄音視頻等。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加班事實,那么就會因為舉證不能而導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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