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滿某與葛某二人曾為情侶關系,二人在2023年年初相識,不久后確立戀愛關系,后于當年6月分手。在兩人分手后,于2023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間,葛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多次向滿某借款,滿某同意出借并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將借款支付給葛某,期間葛某時借時還,雙方一直無針對借款進行立據。2023年1月10日、1月17日,在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中,葛某確認共拖欠滿某借款40000元,并承諾在春節期間償還給原告。但春節過后,葛某未能依約還款給滿某,滿某多次向葛某追討,要求其償還上述借款,但無果。因此,滿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葛某償還借款40000元及利息。
【審理查明】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滿某提供了其與葛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以及葛某的微信賬號信息。根據滿某提供的微信賬號,法院去函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回復法院,證實滿某提供的微信賬號實名認證登記信息為葛某本人。故此,法院遂認定滿某與葛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支持滿某的訴求,判令葛某償還借款40000元及利息給滿某。
【法官點評】
如今,微信支付、支付寶支付等移動支付方式已走進家家戶戶的大門,朋友之間聊聊天,便可以發生借款,在方便之余,也帶來了一些問題。有些小伙伴在借款之后不還,雙方之間又沒有立下借據,這種情況,該怎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該法律規定確立了舉證責任承擔的一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因此,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出借人一方在對方無立據的情況下,需保存并提供充分證據。在這里,法官提醒出借人在提交微信證據時需注意以下幾方面:1.使用終端設備登陸本方微信賬號的過程演示,以此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2.雙方聊天的個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并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3.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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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云浮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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