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陶鳳 肖涌剛)今年7月起,實行19年的《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將推出歷史舞臺,由去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車輛購置稅法》代替。5月24日,財政部稅政司發布《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稅法落地的相關具體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
《車輛購置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
公告則補充明確,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于應稅車輛。
在稅率方面,《車輛購置稅法》并未進行調整,仍為10%。在計稅方式上,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具體來說,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公告指出,依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對于《車輛購置稅法》提及的“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托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不包括在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
針對此類車輛,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對于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同類應稅車輛(即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公告指出,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應稅車輛,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針對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公告明確,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1-使用年限×10%)×10%-已納稅額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至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情形發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計算,不滿一年的不計算在內。
此外,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應退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已納稅額×(1-使用年限×10%)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申請退稅之日止。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發布了《關于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務的公告》,明確提出,自2023年6月1日起,納稅人在全國范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時,稅務機關不再打印和發放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車輛購置稅法》明確將車購稅完稅或免稅電子信息代替了紙質車購稅完稅證明,2023年11月1日起已經在浙江省(含寧波市)、廣東省(含深圳市)、重慶市、甘肅省進行試點。今年6月1日起,將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務的試點地區范圍擴大到全國,在2023年7月1日起,按照《車輛購置稅法》的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務,全面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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