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在我國并不屬于單獨的刑事處罰措施,而是被歸類到死刑當中的一種情況。通常對于那些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采取。當然,現實中,還是要對死緩進行核準。那么死緩核準后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死刑復核的規定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報請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裁定予以核準;
(二)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三)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依法改判。
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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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復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環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規定將《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規定的犯罪,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 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授權云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甘肅省、貴州省核準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死刑。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已將下放的死刑復核權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在原來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礎上增加三個死刑復核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負責全國死刑案件的復核工作。
法官的木槌
二、死緩核準后的法律效果
(一)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二)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三)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四)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
死緩可以理解成死刑緩期執行,這里的緩期時間是兩年,而一般情況下死緩都是由各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但并不是說判處了死緩犯罪分子就死不了,具體還需要看其在死緩期間的表現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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