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農村買房沒過戶動遷了怎么辦
簽訂合同但沒有過戶的房子拆遷,拆遷款應當屬于原房主,但原房主應當賠償買受人經濟損失。因為房屋所有權以登記為準,因此,沒有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的所有權人仍應是原房主。這種情況下,原房主就是被拆遷人,因此,房屋拆遷款應當屬于原房主。但是,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雙方應當履行,原房主有義務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因未辦理過戶手續,致使房屋買賣合同未得到有效履行,且房屋已被拆遷,買賣合同已無法履行,買受人的合同目的無法得以實現,并因此給買受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所以,原房主應當賠償買受人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在老家街道上買的房子,三層樓房,只有合同,拆遷了怎么辦?
在老家街道買的房子是屬于3層樓房,由于只有合同沒有辦房產證,如果拆遷了需要按照合同去查看這個房子的所有權究竟是歸誰。大多數的人在老家農村買的房子,一般都沒有房產證,也需要及時的向當地的社區進行反映問題,讓當地的社區提供資料進行辦理房產證,這樣在拆遷了以后都會按照房產證的面積進行賠償。如果所購買的房子當中屬于違建的情況,那么所獲得的賠償金額是少之又少的。
很多城里人在城市當中生活,也會覺得城市的日子非常的枯燥,就會想要感受一下鄉土氣息。回到農村生活可以體驗到更多的風土民情,而且能夠豐富自己的視野。在農村地區買房子的時候,應該先針對性的了解農村地區是否有房產證,有很多農民在第1次蓋房子以后,只考慮到地皮是自己的,所以就直接在自己的地皮上蓋房子,從而并沒有得到大隊的同意。
在農村地區管理蓋房子的事情也都比較普遍,在蓋完房子以后,有很多農民的房子都沒有得到驗收。由于沒有驗收合格,所以就辦不了房產證,在買房子的時候盡量的選擇購買有房產證的房子。即使是老家農村的房子,也需要查看房產證,因為房產證具有法律效益。即使買賣雙方有簽訂購房合同,但是也不能確定這個房子就歸屬于賣方。
在一些農村地區的拆遷房進行賠償時,都是按照房屋的總面積進行計算的,如果三層樓的房屋面積在200平方左右。那么按照1:1.2的賠償方式,即使拆遷了,也只不過是家里的面積會稍微大一些。但是在農村地區談論的拆遷房都是不劃算的,因為拆遷過后在老家街道上買的房子,三層樓房,只有合同,拆遷了怎么辦?,房屋都處于毛坯的狀態,還需要單獨裝修。按照200多平的房屋進行裝修,裝修的金額算下來也將近得一二十萬。
產權50年的房子拆了如何賠償?50年產權房子買后悔了怎么辦?
現在房子的產權都是有一定的年限的,一般商品房都是70年,但是一些普通住宅只有50年,所以很多人擔心后期這樣的房子面臨拆遷的問題得不到賠償。會做一些了解,畢竟自己的房子,產權50年的房子拆了如何賠償?50年產權房子買后悔了怎么辦?
現在房子的產權都是有一定的年限的,一般商品房都是70年,但是一些 普通住宅 只有50年,所以很多人擔心后期這樣的房子面臨拆遷的問題得不到賠償。會做一些了解,畢竟自己的房子,想要拿到賠償是很理所當然的事情,所以一定要了解。那么我就來介紹一下產權50年的房子拆了如何賠償? 50年產權 房子買后悔了怎么辦?
產權50年的房子拆了如何賠償
1、50年的房子拆了賠償拆遷不會得到補償
即便是 商住兩用房 ,但是50年 產權房 實際上是屬于在政府規定范圍以外的“違章建筑”,因此一旦出現和國家的規劃相沖突的情況,就很有可能被拆除。并且因為50年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也不會得到 拆遷安置 補償。
2、50年的房子拆了賠償主動續期或被駁回
同時按照《 物權 法》的相關規定,住宅形制的住房 土地 ,在 70年產權到期 之后,可以自動續期。但是 商業 工地或 工業用地 ,即40年或50年的產權房,到底后需要自行主動申請續期,并且續期也有可能會被駁回。甚至在沒有主動續期的情況下,土地產權要被國家收回,甚至房子也會被無償收回。
不過具體情況,還要看各地政府出臺的文件為準,也有不少部分地區,會根據規劃需要,對 業主 進行相應補償,比如利用拆遷安置的方法進行補償。
50年產權房子買后悔了怎么辦
1、50年產權房子買后悔了遲延交付 房屋 超過一定期限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在 開發商 與 購房 者約定的 交房 日,開發商不能交付,經催告后3個月內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者就可以要求開發商 退房 。
2、50年產權房子買后悔了開發商缺“證”
根據《城市 房地產 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與《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相關規定,開發商必須在證件齊全的情況下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特別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未取得 預售許可證 ,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3、50年產權房子買后悔了開發商未經購房者同意變更設計
根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如果開發商未經購房者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 戶型 、結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4、50年產權房子買后悔了非因購房者原因無法得到貸款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如果開發商提供的資料不具備擔保 貸款條件 ,購房者因此而不能取得擔保貸款,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以上是我介紹的產權50年的房子拆了如何賠償?50年產權房子買后悔了怎么辦?對于相關的問題我們已經了解,我們知道房子是合法的房子,在差錢的時候是會有賠償的,但是如果不是合法的房子是不能得到賠償的,面對 買房 子的問題,大家一定要注意房子的產權,避免后面自己后悔。
買了個民房遇到拆遷,有合同,原房主反悔怎么辦
可以先和對方協商,對方不同意就需要自己考慮。簽訂后的合同一般不能反悔,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來履行,不履行合同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存在某些法定變更或合同無效時可以反悔。
法律分析
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時起成立生效,對雙方具有拘束的作為,雙方應當切實履行,不得無故違反合同約定。在簽訂后反悔時,首先可與對方友好協商解除合同,在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可尋找對方有無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以便行使約定解除權,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可看是否符合合同法法定解除權的條件,最后確實不想繼續履行合同的,可通知或起訴解除合同,承擔違約責任,以消滅雙方合同權利義務。但特別注意的是,雙方在簽訂合同前一定要充分考慮,簽訂后一旦反悔的,可能涉及沉重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制定和執行合同法的總的指導思想,是合同法的靈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區別其他法律的標志,集中體現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反悔是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相關的違約賠償,因為對方不可能輕易反悔還不需要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買房未過戶遇拆遷怎么辦
1、房屋的權以登記為準,沒有辦理登記,房屋的權人仍為原房主,則原房主為被拆遷人,房屋的拆遷補償屬于原房主的。
2、如果已簽訂合同則可以向對方主張經濟損失賠償。
3、沒有簽合同則要根據實際情況。
《物權法》第9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可見,在房屋買賣中,即使買受人實際占有了房屋,只要沒有進行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買受人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擴展資料
案例:
13年前,崇仁縣一男子將房屋賣給他人后,總以各種理由推脫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今年5月,該套房屋面臨拆遷,每戶房主將獲得近百萬元的補償款。在巨額利益誘惑下,房主以“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妻子未簽字協議無效”為名,決定奪回該套房子。
崇仁縣法院受理該起案件后,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購房合同有效,原房主應協助過戶。
妻子不在他3萬元把房賣了
1998年,陳輝與李芬夫婦在某重機械廠宿舍區分配到了一套89平方米的三室一廳。
為了籌集下海經商的資金,2001年6月10日,在他人的介紹下,陳輝帶著有意向購房的王春平,看了該房屋。
王春平對房屋及價錢非常滿意,他和陳輝當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陳輝將其名下一套89平(方米)的房屋以3萬元的價格賣給王春平,房屋更名費用由王春平負擔。當天,陳輝的妻子剛好出遠門,沒有在合同中簽字。
在合同中簽字后,王春平便將全部房款交到了賣主手中。陳輝也將房屋產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等交給王春平。
讓王春平一家意想不到的是,這套房子引起的麻煩也隨之而來。
百萬補償款讓原房主反悔
王春平搬進新房后,曾多次要求陳輝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但陳輝總以各種理由推脫。因為一家人居住在房子里,王春平也沒有想那么多,而十多年后,陳輝仍舊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今年5月,崇仁縣政府決定,對房子所在的某重型機械廠宿舍區進行拆遷。每戶房主將獲得近百萬元的拆遷補償款。獲得這一消息后,王家人急了。因為到目前為止房產證上仍是陳輝的名字,如果房子沒有過戶到自己名下,那拆遷款項豈不是打水漂了?
而此時,原房主陳輝也得知,“房子即將拆遷的情況,房主可獲得不菲補償款。”他開始心動了。陳輝與妻子李芬經過商量決定,以妻子沒有在賣房協議上簽字為名,決定奪回該套房子。
6月20日,陳輝夫婦來到房子處找到王春平,見面沒過久,他們便表明了來意,即希望王春平返還房屋,為表示歉意,陳輝同意支付10萬元給王春平作為補償。
話音還沒落,王春平一口否決,并要求陳輝夫婦盡快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判處賣房合同有效
(文中所有人物均為化名)
8月9日,王春平一紙訴狀,將陳輝和李芬訴至崇仁縣法院,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在庭審中,王春平訴稱,他與陳輝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依約給付了全部房款,陳輝已將上述房屋及該房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交給王春平,至今10多年,對方拒絕依照合同履行協助過戶義務。
對此,被告陳輝辯稱,他與妻子李芬關系素來不和,擔心將來一旦感情破裂離婚時,經濟上會吃虧,他在瞞著李芬的情況下,出售上述夫妻共有房屋的。而現在,他的妻子李芬知道此事后,明確表示不同意出售該套房屋。“為了顧全我的夫妻關系,我不同意將房屋過戶給原告王春平。”陳輝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他的妻子未在買賣合同上簽名,該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
崇仁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之間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雖該房屋系陳輝夫妻間共同財產,在簽訂房屋轉讓協議時,沒有證據表明出售該房屋得到了李芬的書面同意,但李芬作為陳輝的妻子,應當知曉該房屋的產權情況,現該房已由王春平入住13年,且在長達13年的時間里,李芬從來沒有提出過異議。
一審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判決,為保護交易安全,維護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認定雙方之間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
參考資料來源:新法制報-買房未過戶遇拆遷 入住13年后賣主反悔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