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有抵押權的二手房能否買賣
民法典規定,有抵押權的二手房可以買賣,但需要通知抵押權人,并且買賣價款優先償還債務,不得撫養抵押權人利益。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但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轉讓抵押的二手房時,要通知抵押權人,并且轉讓所得的價款要優先償還抵押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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