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57號《遺囑公證細則》于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為規范遺囑公證程序遺囑公證細則(公證遺囑怎么辦理),根據有關規定,制定《遺囑公證細則》。公證遺囑是指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公證遺囑是方式最為嚴格的遺囑,較之其他的遺囑方式更能保障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遺囑公證細則》第二條,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遺囑公證細則》第三條,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遺囑公證中應注意什么問題
遺囑公證中應注意的問題:由遺囑人到本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本人身份證、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等材料,由公證處依法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
《遺囑公證細則》第四條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第五條規定,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遺囑公證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遺囑公證不能委托他人 代理 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后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2、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所以要求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同時,法律強調的是立遺囑時當事人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在立遺囑后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該遺囑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遺囑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之后恢復行為能力,所立遺囑亦無效。 3、遺囑的內容應該合法 《遺囑公證細則》第37條第4項規定,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制作日期齊全,公證處才能出具公證書,可見,我國司法機關確立了審查遺囑內容的要求,也就是說公 證人 員在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不僅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形式符合要求,還要審查遺囑內容是否合法,財產是否確為其所有。 4、遺囑的形式應該合法 《遺囑公證細則》第18條規定,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后,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二、如何變更公證遺囑 1、以書面形式聲明撤銷或變更原遺囑,不得以自書、代書、錄音、口頭方式撤銷公證遺囑。 2、以立新遺囑的方式使原遺囑喪失法律效力。 如果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遺囑人在訂立的新遺囑中不論是否明確表示撤銷原遺囑,只要前后遺囑內容相抵觸時,即意味著前一遺囑被后一遺囑撤銷;部分抵觸的,部分撤銷;全都抵觸的,全部撤銷。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3、遺囑人的行為與遺囑相抵觸時,其抵觸行為則被視為對原遺囑的撤銷或變更。 如遺囑人在世時將遺囑中的財產變賣,其變賣財產的行為就是對原遺囑的撤銷。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 繼承 開始時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如果委托別人代理,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托、聲明書、 收養 子女、遺囑、簽名印鑒的,不得委托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遺囑公證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辦理遺囑公證需要以下材料:
身份證和戶口本,無論到哪里辦理什么事情,都是最基本的需要出具的資料,證明個人的身份信息,如果是已經出境的,還要提供護照、通行證的復印件來證明;
遺囑中需要繼承的財產的財產清單及相關的產權證明,遺囑繼承繼承的財產只能是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需要證明該財產均是屬于個人所有的,且無其他的產權糾紛。
遺囑書或者是遺囑文件等,這是遺囑公證最根本的,要保證遺囑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公證處會對提供的遺囑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進行公證。
遺囑公證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應當明確寫明遺囑人的各項信息,方便審查,包括了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所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等的身份信息。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對于自書遺囑或者是代書遺囑等遺囑的,還需要提供相關的材料,證明該遺囑的真實性。
辦理手續:
立遺囑人提出申請
公證處受理
遺囑的審查
批準出證
公證書生效
領取公證書
擴展資料:
遺囑公證指的是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
參考資料:遺囑公證-北大法律信息網
遺囑公證需要什么資料
依據我國遺囑公證細則的規定,通常情況下,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時,遺囑人需要先進行公證申請表的填寫,再提交以下的證件和材料:1、遺囑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的身份證件;2、遺囑所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3、公證人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遺囑公證細則》 第七條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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