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商違約賠償有先后順序嗎
開發商違約賠償是沒有先后順序的。
在一定的情形下,開發商違約在先造成購房合同無法實現的,除了退還購房款外,還可以追加賠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二、開發商遲交房是否違約
1、延期交房,通常在購房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此種情形的違約金計算方式。購房合同里,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計算通常有兩種,按日計算利息損失,或者直接固定違約金的數額。
2、在銷售不暢的情況下,由于施工進度延緩和資金鏈壓力等諸多問題可能導致“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對于開發商的延期交房,購房者可以根據法律和合同的相關規定選擇解除合同或者索賠違約金。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鑒于以上的規定,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后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采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5、催告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
在買房子的時候都是會和開發商簽署購房合同的,而在簽署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將合同里面的條款都了解清楚。然后就是在簽署之前要約定好雙方的違約責任,這樣在一方發生違約的時候,另一方就可以及時獲得違約金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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