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家屬代簽租房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規定,家屬代簽的房屋租賃合同是當事人委托的,租賃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六十一條【代理適用范圍】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條【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時間如何確定
實踐中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1、訴訟前,當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相對方有異議致雙方形成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即為合同解除之日。
當事人訴訟請求中未要求確認合同解除具體時間的,可以在判決理由部分予以明確。
2、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徑行向法院起訴或反訴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應當判決解除合同。
3、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是否解除存在爭議,法院審理后認為主張解除的當事人無合同解除權,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雙方合意解除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家庭代簽的租房合同,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