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在特殊情況——「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這一點,在前一篇文章中,曉登就曾經提到過:如果被繼承人家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哪怕遺囑與該繼承人無關,也必須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i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這是對遺囑人遺囑自由的一種限制留下有效遺囑將房產歸一人繼承,繼承人便可過戶?遺囑可能無效!,本質上是為了保障對財產有急迫需要的法定繼承人的利益,一旦存在「需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下簡稱「特留份」)的情況,遺囑人卻沒有給應該享有「特留份」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就會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被判遺囑無效或是部分無效。
就像前不久的新聞案例:老劉與妻子共同生活期間,曾經購置多處房產,并育有一子小劉。妻子去世后,老劉又娶了王某為妻,二人共同生活九年后,老劉深感身體不適,遂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立下遺囑:將名下全部財產以及日后的撫恤金、喪葬費全交由兒子小劉。
老劉去世后,小劉與王某產生糾紛并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繼母搬離。但因老劉去世時,王某已年滿六十且無固定生活來源,最終法院判決老劉以遺囑處分財產,需為老年配偶王某保留必要的份額,遺囑無效且駁回小劉的訴訟請求。
(圖源:微博@九派新聞)
如何判定需要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呢?
? 權利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且需按照法定繼承順序。
? 判定時間:遺囑生效時(即被繼承人去世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或者遺囑所附條件成立時。
? 判定條件:
1.缺乏勞動能力,包括年幼不具備勞動能力,年老已喪失勞動能力或是重度智力殘疾、因精神疾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等。
2.沒有生活來源,一般司法實踐中,繼承人雖然有其他親屬對其進行贍養、撫養或扶養,但只要其本人無經濟收入,或者雖然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該收入達不到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就屬于沒有生活來源。
? 優先地位:正常情況下,在遺產開始被繼承之前,需要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稅款和債務,但如果存在「特留份」,則這部分的遺產份額需提前保障。
一旦清償上述提及的稅款和債務后,剩下的遺產不足以保證繼承人維持生活,那就需減少清償的比例甚至是無需清償。
甚至在必要情況下,「特留份」的比例可以大于其他繼承人的比例。
當然「特留份」本身就是較為特殊的情況,大多數情況還是會先考慮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