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一般有12類。分別是婚姻家庭糾紛,房屋糾紛,繼承遺產糾紛,債務糾紛、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人身,財產權糾紛。土地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山林糾紛,水利糾紛,樹林,竹園產權糾紛,財物權屬糾紛;侵犯姓名權(名稱權),侵犯肖像權,侵犯名譽權,侵犯榮譽權等引起的糾紛。著作權糾紛,發現權糾紛,發明權糾紛等。民事糾紛一般有下列特點,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分為行政爭議和刑事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七條 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為當事人。
;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出現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關于民事糾紛該怎么處理的問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解答。
一、民事糾紛該怎么處理
1、出現民事糾紛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處理: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
二、民事糾紛訴訟證據有哪些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鑒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出現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
民事糾紛的解釋如下:
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外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外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干犯罪的外國人的驅諑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民事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民法通則》的具體處罰辦法進行處理。
小型的民事糾紛,最好是當事人之間以協商的辦法解決。
如果在城里也可以請街道辦事處的調解委員會或社區給予調解,如果是在農村則可以請村委會調解,或到鄉鎮政府的司法所調解。
如果協商不成或調解無效,就只好到法院打官司了。起訴流程則主要是帶上相關訴訟材料去法院立案庭提起訴訟,等待法院安排開庭進行審理并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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