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一些農民朋友的房屋在征收補償事宜未落實的情況下即被強制拆除。面臨這樣的“先拆了再說”情形,確定征收實施主體就是重中之重了。它是我們采取救濟措施,有效解決糾紛的突破口和重要前提。那么,廣大農民朋友應當如何確定征收主體呢?本文,在明律師笪鳳瑤為大家進行全面解析。
在確定了房屋屬于合法建筑以后,就應當確定集體土地征收的主體,無法確定的,應當做合理推定。(若房屋系無證的違法建筑,則其拆除主體、程序均與征收不同,不在本文的討論范疇之列)
特別是在房屋已經被拆除的情況下,只有確定了征收主體和強拆主體,我們才能采取有效的救濟措施。
第一,先推定系征收實施主體實施或者委托實施的拆除行為,而不應認定為一般民事主體實施的拆除行為?,F行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質是國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征收,并由國家依法進行補償,整個過程均系行政權行使的過程。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強制拆除合法建筑的法定職權問題,應當結合現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規定,依法加以判定。
第二,在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未對補償安置主體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拆除征收范圍內合法建筑的行政職權歸屬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強制拆除既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必須行使的法定職權,也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更是其應盡的責任;在法律沒有相應授權性規范的前提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無權將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的行政強制職權再行賦予其他主體行使。
第三,在經依法批準的征地過程中,因合法房屋被強制拆除引發的行政案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首先被推定為適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證據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認定。
此種認定是依法組織實施征地補償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統一實施,也有助于強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職責,還有助于解決強制拆除無人擔責的亂象。
第四,民事主體或村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并無實施強制拆除的權力。如果其作為民事主體擅自以自己的名義違法強拆,侵害物權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農村房屋遭違法強拆,推定征收實施主體有何原理?,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五,強拆行為屬于事實行為,在沒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自認的情況下,只要被訴行政機關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作出該行為具有較大可能性,在立案環節即可先予認可被告適格,立案后由審判部門審查。而不應在立案環節以“被告不明確”而逕行不予立案。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其中的具體工作究竟是由自己實施,還是交由下級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實施,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庭審中查明。
第六,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屬于依法享有行政職權、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主體,具有以行政訴訟被告身份參與訴訟的能力。
如果市、縣人民政府有切實證據證明其已將案涉土地征收項目的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交由下級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實施,應當推定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為被訴強拆行為的實施主體。
綜上,對于集體土地征收主體的推定,不能簡單機械地照搬法條,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明律師想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過程中,一定要保留好政府有關部門作出的關于征收事務的書面文件,確認好征收主體。任何政府部門都不能行使超越其法定職權的權力。如果您無法確定征收主體,建議各位在關鍵節點及時向專業律師進行咨詢,避免合法權益進一步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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