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死亡財產繼承權嗎離婚后死亡財產前妻或者前夫就沒有繼承權了,因為在原夫妻關系解除的同時就已經完成了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之后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原配偶沒有任何的關系。就算當事人因為意外事故去世了,那么,逝者的個人財產的繼承問題是子女和當事人的父母,如果再婚的話,是再婚的配偶有繼承權。一、夫妻離婚后死亡財產繼承權嗎?離婚后,原夫妻關系已經解除,在解除夫妻關系的同時,就已經完成了財產分割,該人財產的繼承與原配偶沒有任何關系,也不存在遺產繼承問題。《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夫妻離婚后死亡財產繼承權嗎.doc,“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愿清償的除外。二、遺囑繼承的時效限制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25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事實上,在解除婚姻關系的情形之下強行要求繼承當事人所留下來的合法財產,有這樣的想法也充分體現出了當事人對我國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制度都根本沒有任何的意識。繼承法當中規定了遺產繼承的相關順序,如果在離婚的時候孩子是在撫養,那么在當事人去世以后,孩子擁有繼承權,但是自己沒有繼承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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