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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父母老房子有新規定,子女鬧也沒用,別吃不懂法的虧
目前,家庭的主要資產基本都是房子占一大部分比例。
根據央行課題研究組在發布的《城鎮家庭資產負債報告》中給出數據,城鎮家庭資產戶均保有量達到318萬元,在家庭資產中超過70%的比重是房子,房子占到了一般家庭大部分的財富比重。在房產保有率方面達到了96%,還有超過40%的家庭擁有至少3套房產。雖然我們大多數普通人都屬于被平均的一份子,但是不能否認很多家庭依然手持多套房產。
雖然現在房價已經趨穩,甚至出現下跌,但是相比10年前依然增值許多。
房子的價值依然存在,特別是一二線城市,比如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線城市,房價普遍還在四五萬每平米,一套六七十平的小房子總價也要三四百萬了。
也正因如此,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能看到或碰到,為了爭奪父母留下的房產而對簿公堂的新聞和事件。甚至不少家庭還因此而鬧得反目成仇,連親人都做不成。
之前有人認為只要老人生前立了遺囑,那最后繼承的時候就會按照遺囑來,即便鬧到法庭也沒用。但是法律規定,老人所立遺囑如果是“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適用。
如果老人去世的時候神志清晰,能夠與人正常交流,那這個時候說明老人的危機情況解除,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也就失效了。
類似這樣的情況其實現實中也有不少,所以說,我們要想避免后期不必要的爭吵,就要提前了解清楚法規的變化,避免吃不懂法的虧。
如今隨著新的《民法典》落地實施,后續繼承父母遺產這塊也有了新的規定。
首先,繼承必須建立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開始。如果被繼承人還健在,那可以生前贈與,而不能稱之為繼承,同時也不能享有繼承的相關權益。
其次,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可以是法定的繼承人,也可以是遺囑繼承人。
最后,被繼承人生前的所有合法財產必須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權益。比如生前的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等,都需要先進行分割之后繼承屬于被繼承人那部分的財產。
另外,解決繼承問題還有以下幾個要點需要我們知曉:
1、兩種情況下,子女是不能繼承父母房產的。一種是父母自愿把房產繼承給除子女以外的其他人,并且確立了遺囑。這種情況一般出現在父母子女不孝順,子女沒有履行孝順贍養父母責任的情況下。
第二種情況是父母對房子設立了“居住權”,因為居住權屬于益物權,并不在繼承范圍內。比如李大爺生前都是保姆王大娘在照顧子女和父母共有房產如何繼承,共有產權房的繼承,如果李大爺生前對名下的房產設立了居住權,那等他去世后,其子女就無法繼承李大爺的房產。
但是等王女士去世之后,李大爺這套房產的居住權就會隨之消失,更為關鍵的是只有王女士才能享有這套房子的使用權,其他人不能轉租和出售等。
2、女性和男性具有相同的繼承權利;
3、取消了“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以前遺囑的方式有很多種,比如手寫、代書、錄音、公證或者口頭等,其中屬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大。而如今在新規中,取消了“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同時還增加了打印、錄音這兩種立遺囑的方式。
如果在多份遺囑共存的情況下,會以時間最近的那份遺囑為準。但要求是,立遺囑的時候要有至少兩人在場見證,其次需要寫清楚日期和簽名。
除了以上這些新變化,其次新規還增加了“寬恕制度”,之前犯錯的子女可以恢復繼承權。另外還放寬了繼承人“范圍”,比如在直系親屬無人繼承的情況下,侄子、外甥等也可享有代位繼承權。
所以,綜合來看,“繼承”的新規變化還是比較大的,一方面是新條款更加全面、詳細,同時也更人性化。更重要的是,新規折射出了溫暖的人性——房子有價,親情無價,為爭奪房產而親人成仇人,不應該,更在法理上得不到支持。對于子女來說,最應該記住的一句話就是,懂得感恩,恪守孝道。
這5種財產,不能繼承了!親生子女也不行!
最近,網上流傳這樣一篇文章,“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的房產了!”這種文章看上去就像聳人聽聞的謠言,實際上還真不一定,今天就跟聊聊五種子女不能繼承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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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情況,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中,屬于他人的部分
什么意思?就是財產表面上看來是屬于被繼承人的,實際上被繼承人并不擁有全部的所有權,最常見的情況是夫妻共有財產。
我給您舉個例子您就明白了。
老張夫婦有兩個兒子,夫婦倆婚后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老張名下,老伴去世后老張和小兒子一起住著?,F在老張也去世了,留下一份遺囑寫明房子歸小兒子。
那是不是大兒子就分不到房了?不是,大兒子還能分到1/6的房產。為啥啊,我給您看張圖您就明白了
我們看圖:
您看,實際上老張的太太也有1/2房子的所有權,如果老張的太太去世前沒立遺囑,那按照法律規定,老張的太太手里1/2的房產會由老張、大兒子和小兒子平分。
分配結果就是,老張占2/3產權,大兒子和小兒子各占1/6產權。而老張的遺囑只能決定這房子2/3的產權歸屬。
網上說獨生子女有可能不能繼承自己的房子,也是這個道理。怎么解決這些問題?簡單,立個遺囑說明白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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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情況,使用權不能繼承。
最常見的是農村宅 基地使用權和公有住房使用權。
先說農村宅 基地,農民對宅 基地只有使用權,而這塊兒土地是歸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所以,宅 基地不能算個人的遺產。但是,宅 基地上建成的房屋是個人財產,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而且就算兒女的離開農村轉成城市戶口也能繼承。
再說公有住房,個人對公有住房只享有使用權,而它的產權歸國家或單位所有,因此不屬于個人遺產。不過,如果公房“房改”后轉為產權房,就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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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情況,有些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
比如人身權、知識產權 。老張寫了一部暢銷書,每年都有可觀的版權收入,老張去世后,獨生子小張作為繼承人,仍然可以享有版權收入,但是老張作為作者在這部作品上的署名權、 包括修改作品的權利等,小張都不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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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情況,死亡賠償金、撫恤金是不能被繼承的
因為這份財產一般是在被繼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獲得,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經濟補助和精神撫慰。注意了!這是給死者近親屬的,因此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不能被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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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種情況,保險金
保險金是否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看情況。一般來說,如果保險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應該屬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當然特殊情況除外。
今天的內容先分享到這兒了,關于本篇【子女和父母共有房產如何繼承,共有產權房的繼承】,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識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識,敬請關注本網站,您的關注是給小編最大的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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