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創(chuàng)作挑戰(zhàn)賽#
前幾天葉婷一家網上舉報稱葉父被人毆打致死,一年多時間兇手“逍遙法外”,結果 沒過幾天,開封中院一審開庭了,七人組成的合議庭,加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并邀請了相關媒體到場,在程序上做到了極致。
網友剛表示不急站隊,看看情況再說,開庭后僅四天,法院的判決下來了。
兩名被告人,劉青藝被判處無期徒刑,劉得見被判處八年有期徒刑,二人還被判隨擔11萬余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對此判決,劉青藝當庭表示上訴,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即葉家人)同樣不服民事賠償部分的判決,也對民事部分提出上訴。
咱們先撇開民事賠償部分不談,只說說刑事判決,真的判重了嗎?
不少網友根據網傳信息,認為葉父(葉洪青)系此次事件的挑釁者,劉家兄弟追討割麥報酬,這事兒與葉洪青并無關系,葉洪青卻在中間挑事兒引發(fā)口角,后來又是他先用酒瓶砸人,自身有明顯過錯。
但即使這一說法成立(根據開封中院回應媒體的解讀,葉洪青先在言語上辱及劉青彥及其過世多年的岳父,又欲持啤酒瓶砸劉青藝,這才引發(fā)后續(xù)的互毆),葉洪青的過錯并不足以免除二劉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只會對其量刑輕重有所影響,而不會影響定罪。
葉洪青與劉青藝、劉得見之間明顯構成互毆,也并非部分網友認為的正當防衛(wèi)。
構成正當防衛(wèi)需要具有必要性、緊迫性、適時性,目的是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反過來加害對方。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男子搭訕女孩,女孩反手就是一啤酒瓶砸過來,男子能借此機會將女孩暴打一頓甚至是動器械,說是正當防衛(wèi)嗎?顯然不能。
正當防衛(wèi),伸手攔住啤酒瓶已經足矣,動手制住對方也可以,甚至忍不住偷打了拳也不算過份,但如果追著打、變著花樣打、連踢帶踹地打,這就脫離了防衛(wèi)的范疇,而變成加害。
本案劉青藝、劉得見的本意并非要將葉洪青致于死地,因此檢察機關公訴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而非故意殺人罪,但這一傷害行為導致了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從法律而言,很難輕判。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從法條來看,一旦有致人死亡的后果,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無期或者死刑。
因此,劉青藝被判處無期徒刑,正是在此量刑幅度之內,而劉得見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因此可減輕處罰,一審被判八年有期。
如果說,單看這一個案件,部分網友還不能直觀感受,多找?guī)灼鸸室鈧χ氯怂劳龅陌讣憧梢园l(fā)現,類似定罪量刑是比較常見的。
比如在廣西高院判決的一起蔡某故意傷害案中,蔡某等幾人因網吧瑣事持刀追砍對方,造成一人死亡,一審判決蔡某無期徒刑;另一案滕某等幾人因鄰里建房糾紛斗毆,造成一死一傷,幾人一審分別被判處無期、十三年、六年、四年有期徒刑。
但這兩起案件二審均作出改判,蔡某的無期徒刑降為有期徒刑十五年;滕某等幾人則分別降為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一年、四年、三年(判三緩三)。
也許有人要問,降這么多,那是因為一審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有誤嗎?并非如此,其中有這量刑上的改變,原因在于二審期間,上訴人家屬賠償、補償了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滕案四上訴人經民事調解賠償45萬,蔡案則賠償了15萬)。
可見,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視為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不過,在葉洪青被害一案中,葉婷一家的民事訴求太高,雙方差距太大,一時難以達成一致,在二審期間看有無達成調解的可能吧!
至于說,本案二審會否出現新情況,在定罪量刑上出現較大的變化,目前看最可能出現辯解空間的,大概就是二劉毆打行為與葉洪青的死亡之間因果關系的問題,是否多因一果?還有無其他原因導致葉洪青的死亡?
不過,即使葉父之死尚有其他因素所致,但會否當然導致改判,亦未可知,從以往案件來看,造成一死后果且無賠償及被害人家屬諒解的情況下,判處無期是符合慣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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