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轉租的法律效力:
在同意轉租的情形下,轉租關系具有三方主體:出租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從而形成了如下的法律效力:
(1)轉租對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效力
轉租的成立使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發生租賃關系。此種租賃關系與普通租賃關系并無不同,承租人為出租人,次承租人為承租人。從德國、日本的學說及判例來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與承租人同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同時終止時,次承租人可直接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其性質屬于次承租人代替承租人的返還。當次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而與出租人混同時,一些學者認為轉租合同終止,但原租賃合同仍有效。當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先于原租賃合同的終止日期時,上述觀點是正確的,而當轉租合同終止日期與租賃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同一時間時,應當使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同時消滅,即不使承租人的租賃權再存續下去。
(2)轉租對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效力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不因轉租而有影響,但學說及國外立法例肯定:因可歸責于次承租人的損害,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亦與此相同。
(3)轉租對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效力
從本來的意義說,轉租的成立,并不致使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發生直接的法律關系。但各國立法為保障出租人的利益,遂強使出租人與次承租人發生一定的直接的法律關系。這些直接的法律關系,因立法的規定而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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