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原則是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平等繼承。但法律出于保護弱勢群體,以及鼓勵尊重、贍養老人的立法宗旨考慮,對此原則規定了若干例外情形。具體如下:
(一)以下情形中,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之間繼承份額不平等:
1、對生活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不均分。
(二)以下情形出現時,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取得遺產:
1、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2、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此外,養子女對其親生父母若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依據這一規定適當分得其親生父母的遺產。
二、有哪幾種遺產分割的方式
關于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遺囑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據這一規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法定繼承的遺產該如何分配,有哪幾種遺產分割的方式?,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2、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割。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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