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業合同糾紛的預防措施有哪些
1、違反法律法規及業主公約的行為引發的糾紛糾紛形式:
A、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及其他違法、違約的行為進行制止引發的糾紛;
B、業主在進行裝修時破壞建筑物承重結構及改變建筑物外觀引發的糾紛。
防范措施:
A、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根據《臨時管理規約》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職權進行制止;
B、對可能會引起較大糾紛的,及時與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全力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解決;
C、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全力協助業主委員會進行處理。
2、處理突發事件的過程中可能引發的糾紛糾紛形式:
A、對盜搶等犯罪行為進行防范制止中可能引發的人身侵權糾紛;
B、在火災、爆炸等緊急情況下,為進行人員緊急救援或維護公共財產、公共安全的目的,需要進入業主住宅引發的糾紛。
防范措施:
A、對于正在發生的盜搶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在控制犯罪嫌疑人后立即通知公安人員進行處理,不得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侮辱。
在公安人員到來之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保護;
B、緊急情況必須進入業主住宅時,必須由公安人員或其他業主在場,且必須做好記錄并由在場人員簽字。
二、物業未交接糾紛如何進行調解
物業未交接糾紛進行調解的步驟有以下幾點:
第一步,申請,即糾紛發生后,當事人雙方要求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糾紛的,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向物業項目所在地的社區(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或征得當事人同意,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主動調解矛盾糾紛。
第二步,受理,即社區(村)人民調解組織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認為屬于重大、復雜案件的,建議當事人向街道(鄉鎮)或區(市)縣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申請。
當事人堅持在社區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的,社區(村)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受理。
第三步,調解,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收到當事人申請,經審查申請事項屬于調解范圍的,應予調解,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結案;
疑難復雜案件的調解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
未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出具相關證明。
第四步,履行,即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物業未交接糾紛進行調解過程有雙方當事人同意并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申請調解,然后有人民調解組織進行受理,并且受理的十五天內對有關的糾紛進行調解,并且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
如果調解不成的話,有關當事人可以進行提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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