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夫妻之間負有特定的權利義務,具體履行夫妻生活的權利和義務,那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強迫性行為,應當該如何進行認定和評價呢?讓我們結合下面一則案例進行探討。
基本案情
趙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妻子王某于2023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4月30日13時許,趙某酒后到妻子母親家向王某索要戶口本,并趁機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系未遂。考慮到兩個年幼的兒女,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諒解書,對趙某表示諒解。后趙某被法院以強奸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婚內強奸”是否構成犯罪,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法律問題。
意見分歧
對于婚內發生強迫性行為,理論和實務一直是爭議較多的話題,一種觀點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與妻子強行發生性行為并不構成強奸。理由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之間存在特定的人身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均存在履行夫妻生活的權利、義務,如若認定構成犯罪,則會破壞公序良俗,可能造成個別女性濫用法律權利,損害丈夫的合法權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即便為合法夫妻,也是可以構成強奸罪的主體。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強奸罪的主要核心為“是否違背女性的性自主權”,其與雙方是否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并無關聯,只要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就應當依照強奸罪進行定罪與評價。
法律意見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趙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并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婚姻的合法性并不等同于性行為的合法性。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的性權利是一種“請求權”,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對方提出“請求”,但并不能想當然的“實施”,更不能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發生性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構成強奸罪。該法律條文并未將“丈夫”從實施強奸的犯罪主體中排除,由此可知,丈夫是可以成為實施強奸犯罪的主體。
結合司法實踐,司法機關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強奸的主要標準是丈夫是否在夫妻婚姻關系處于不確定的狀態下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如雙方正處于離婚訴訟期間或者處于長期分居狀態等等。法律保障的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在上述案例中,妻子首先是具有完整的自由人格權,其次才是負有特別義務的配偶,結婚證書并不是丈夫強奸妻子的許可證。如果夫妻雙方婚姻關系有名無實,即使仍舊存在結婚證書,但該一紙結婚證書并不應當成為阻礙行為人構成強奸罪的當然理由,行為人的行為只要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其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網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28_5399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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