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0年12月4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黎某某在本市火車站地區國際小商品城A座5樓8號商鋪,用其事前配制好的鑰匙進入該商鋪內,并將被害人葉××存放于辦公桌抽屜內的現金14000余元盜走。2010年12月8日,被告人黎某某主動將剩余被盜現金13500元退還給被害人葉××。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黎某某到鄭州市公安局火車站分局投案。
二、處理意見
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黎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盜竊罪且系自首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視黎某某的認罪態度和犯罪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
三、關于自首認定評析
自首應有證據證明并應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
1.實踐中應由公訴機關承擔自首的證明責任
一方面,被告方對于自首等量刑情節的證明,通常缺乏必要的調查取證能力?,F階段,我國刑事被告人聘請辯護律師的比例很低,在缺少辯護律師幫助的情況下,被告人一般只能提出自首等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抗辯,并沒有實際能力收集并提供相應的證據。相比之下,對于此類量刑情節,公訴機關提供證據具有先天的便利。偵查機關在案件偵破過程中,需要制作有關整個破案經過和抓獲犯罪嫌疑人過程的破案報告,詳細的破案報告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究竟是自動投案,親友規勸、陪同歸案或者親屬送去歸案,還是被抓捕歸案抑或被扭送歸案,從而對被告人是否自動投案作出準確的認定。同時,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偵查機關通常會展開針對性的訊問并制作專門的訊問筆錄,該筆錄對訊問時間、地點和訊問次數均有明確的記錄,能夠客觀記錄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在歸案后就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還是避重就輕抑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等等,從而對被告人是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作出準確的認定。因此,由公訴機關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具有現實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強調公訴機關的客觀公正義務,并未將控辯雙方塑造為純粹的訴訟競技者?!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應當客觀、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輕的證據?!币虼?,對于自首等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公訴機關應當收集并向法庭提供相應的證據。
本案中,黎某某自動前往公安機關投案,完全符合自首的認定標準。
2.法院有權依法改變公訴機關有關自首的認定
一方面,從事實認定的角度看,自首作為重要的量刑事實,應當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并且應當達到相應的證明標準。在公訴機關主張被告人系自首的情況下,被告方通常認同公訴機關的主張,如果法院僅僅據此認定被告人系自首,無視自首的證據要求,一旦公訴機關認定自首的證據并不充分,換言之,被告人實際上并不構成自首,就可能會導致量刑不適當。這不僅不利于實體公正,而且在案件存在被害人且被害人對被告人構成自首有異議的情況下,還將導致對被害人的非正義。
另一方面,從法律適用的角度看,自首作為法定的量刑情節,其是否成立應當由法院作出最終的、權威的判斷。自首的認定不僅需要立足于證據,而且需要立足于對已有證據的法律評價。在控辯雙方對自首等量刑情節存在異議的情況下,法院不僅需要考慮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還要考慮辯護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從而結合全案證據依法作出裁斷。因此,無論控辯雙方是否對自首等量刑情節存在異議,法院均有權依照事實和法律改變公訴機關有關自首的認定,并對自首問題作出權威的裁斷。
法院在審理查明后,可根據案件事實情況認定自首的情節。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