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大家進行刑法背誦后的復盤,合合菌為大家整理了危害公共安全里面,新大綱要求掌握的21個罪名,并按如下分成了六種類型。
01
危險方法型
一、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爆炸罪:故意針對不特定多數人,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針對不特定多數人,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危險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02
交通工具設施型
五、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六、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破壞軌道隧道、公路、橋梁、燈塔、航道標志機場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七、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是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八、危險駕駛罪: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從事旅客運輸或者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口訣:醉酒飆車、超載危險品
九、妨害安全駕駛罪:是指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或者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在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十、劫持船只汽車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行為。
十一、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脅迫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
03
恐怖活動型
十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指為首策劃組織領導,或者積極參加恐怖組織的行為。
十三、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本罪是指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行為。
04
槍支彈藥型
十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本罪是指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法規,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十五、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生產銷售槍支的行為。
客觀方面包含三點:一制、二售、三制售結合。
一制: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等;
二售: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的;
三制售結合: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的;
十六、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彈藥管理法規,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
非法持有是指不具有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彈藥管理法規,私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
私藏槍支彈藥是指依法配備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定,私自藏匿所配備的槍支彈藥并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05
重大事故型
十七、危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實施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特定行為。
客觀方面包括三點:
1、關閉破壞型:關閉破壞直接關系安全生產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2、拒不整改型: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被依法責令停工、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3、未經批準型: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許可,擅自從事建金礦、建筑施工、金屬冶煉、礦山開采或者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經營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
十八、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十九、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強令他人進行作業,或者明知有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組織他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十、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06
設備設施型
二十一、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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