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好多網友都喜歡問的一個問題,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多少天?如果嚴謹地回答這個問題,可能沒有一個標準答案,因為刑事訴訟法給刑事案件在刑事訴訟中的每一個訴訟時期都有期限的規定,但是因為每一個刑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因此,流程不可能完全一樣。我們這里只是對普遍的規定做一個梳理,任何案件都要在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內進行。每個刑事訴訟案件的基本流程也可參照計算。
刑事案件首先要有立案才能進入訴訟程序。立案后可能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因此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和逮捕的時間,是應該計算的。公安機關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這樣第一個最長流程批準逮捕37天就可以計算了。如果不逮捕的采取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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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就是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間。偵查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重大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上述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流程和審判流程。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法院審理公訴一審案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重大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刑事案件每個案件適用程序不盡相同,所以,以上只是個基本參照,具體案件請按照實際情況計算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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