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02年8月15日夜,王某在給父親守靈期間,回家喊人準備安葬其父,當他讓其妻開門時,卻發現鄰居葉某穿著褲頭,拿著衣服從自己的房間出來翻墻逃跑。王某進屋打了妻子兩個耳光,就前往葉家找葉某。當王某到葉家時不見葉某,當時只有葉某的兒子葉某某(15歲)在家。王某就拉著葉某某往他家中拉,并順手拿起葉家放在柜臺上的一把菜刀。在王某將葉某某往其家中拉時,碰見葉某的妻子李某,李某讓王某放了葉某某。王某說,好,但必須拿5000元錢,否則,就來收尸吧!當夜,李某分兩次交給王某5000元,王某才將葉某某放出。
[案情分析]
在審理過程中,對王某的行為構成何罪的問題,存在著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的王某在發現其妻與葉某的奸情后,為敲詐勒索錢財,將葉某某拉到其家,并威脅葉家人,拿錢才能放人。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并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也實施了威脅、要挾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家交出財物的行為,且數額較大,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行為構成了綁架罪。從綁架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來看,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使用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就是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行為人綁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的近親屬交給其財物。在客觀上要實施以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本案中王某到葉家找葉某未果,將葉某之子葉某某強行拉到其家,并持有菜刀,有以暴力劫持他人的客觀表現。在葉家提出放人時,王某提出“必須拿5000元”才能放人,否則,就來收尸。這就是以加害葉某出于勒索財物的目的,使用威脅手段,公然將葉某某扣為人質,強行勒索財物,符合綁架罪構成要件,應以綁架定罪量刑。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為直接故意,都具有勒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在客觀方面二者也均表現為暴力脅迫、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但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首先,侵害的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所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人,也就是直接向被威脅人索要財物,而不是向被威脅人以外的其他人索要財物,而綁架罪所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本案王某將葉某控制起來后,向葉家的人索取財物,而不是直接向葉某某索取財物,向葉家的人索取財物,不符合敲詐勒索罪。其次,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以暴力、威脅的內容,不是當即實施,而是聲稱將要實施,有一個緩沖過程,一般都是在被敲詐者違背敲詐行為人意志以后才付諸實施。王某持刀強行將葉某某劫持到其家,其暴力威脅已經實施,并非未實施或將要實施。其三,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并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對被害人的威脅一般是以將要實施暴力或將要毀壞比勒索財物價值更大的財物或以揭發隱私、損壞名譽或以栽贓陷害等相威脅。而綁架罪則是采取暴力、脅迫、麻醉和其他方法直接將被害人劫持并離開原地加以控制。本案中,王某將葉某某強制控制在自己家中,而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表現。
綜上所述,王某持刀將葉某某強行拉到家中加以控制作為人質,并索要財物,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應構成綁架罪。
[案情結果]
筆者認為:王某行為構成了綁架罪。從綁架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來看,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使用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就是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行為人綁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的近親屬交給其財物。在客觀上要實施以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本案中王某到葉家找葉某未果,將葉某之子葉某某強行拉到其家,并持有菜刀,有以暴力劫持他人的客觀表現。在葉家提出放人時,王某提出“必須拿5000元”才能放人,否則,就來收尸。這就是以加害葉某出于勒索財物的目的,使用威脅手段,公然將葉某某扣為人質,強行勒索財物,符合綁架罪構成要件,應以綁架定罪量刑。
[相關法規]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使用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就是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行為人綁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的近親屬交給其財物。在客觀上要實施以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為直接故意,都具有勒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在客觀方面二者也均表現為暴力脅迫、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但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首先,侵害的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所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人,也就是直接向被威脅人索要財物,而不是向被威脅人以外的其他人索要財物,而綁架罪所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本案王某將葉某控制起來后,向葉家的人索取財物,而不是直接向葉某某索取財物,向葉家的人索取財物,不符合敲詐勒索罪。其次,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以暴力、威脅的內容,不是當即實施,而是聲稱將要實施,有一個緩沖過程,一般都是在被敲詐者違背敲詐行為人意志以后才付諸實施。王某持刀強行將葉某某劫持到其家,其暴力威脅已經實施,并非未實施或將要實施。其三,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并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對被害人的威脅一般是以將要實施暴力或將要毀壞比勒索財物價值更大的財物或以揭發隱私、損壞名譽或以栽贓陷害等相威脅。而綁架罪則是采取暴力、脅迫、麻醉和其他方法直接將被害人劫持并離開原地加以控制。本案中,王某將葉某某強制控制在自己家中,而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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