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
它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么行為、在什么情況下對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了什么后果。
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首先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
除危害行為之外,危害結果、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是客觀方面的重要內容,但一般認為它們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
此外,某些分則條文還對許多犯罪規定了數額較大、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的要求。
一、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種基本形式,及作為和不作為。
二、危害結果
(一)危害結果的特征
1.因果性。
危害結果是由危害行為造成的,危害行為是因,危害結果是原因引起的后果;
不是危害行為造成的結果,就不是危害結果。
危害結果固然是危害行為引起的,但不能認為,任何危害行為都必然造成危害結果。
2.侵害性。
3.現實性。
危害結果是危害行為已經實際造成的侵害事實。
4.多樣性。
(二)危害結果的種類
1.屬于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 與 不屬于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
前者是指成立某一具體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危害結果,
或者說,該危害結果是具體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如果行為沒有造成這種結果,就不可能成立犯罪。
例如,根據《刑法》第397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只有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與任免利益的重大損失,才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
后者是指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構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結果。
這種危害結果是否發生及其輕重如何,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只是在行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對反映社會危害性程度起一定作用,因而影響法定刑是否升格以及同一法定刑內的量刑輕重。
例如,搶劫罪的成立并不要求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故重傷、死亡不屬于搶劫罪基本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即使搶劫行為造成了他人重傷或者死亡,該結果也不屬于基本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但由于發生該結果的搶劫行為比未發生該結果的搶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嚴重,故刑法對此規定了較重的法定刑。
2.物質性危害結果 與 非物質性危害結果。
前者是指現象形態表現為物質性變化的危害結果,它往往是有形的,可以具體認定和測量的,如致人死亡、致人傷害、毀損財物等,都是物質性結果。
后者是指現象形態表現為非物質性變化的危害結果,它往往是無形的,不能或者難以具體認定和測量,如對人格的損害、名譽的毀損等,屬于非物質性危害結果。
3.直接危害結果 與 間接危害結果。
前者是危害行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實,它與危害行為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即二者之間沒有獨立的另一現象作為聯系的中介。
后者是指危害行為間接造成的侵害事實,在危害行為與間接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獨立的另一現象作為聯系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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