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1編第7章中,總共4個條文,分別規定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起訴主體,財產保全,調解規定,審理程序。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被害人本人提起,如果被害人沒有訴訟能力,由法定代理人提起,如果被害人已經死亡的,由近親屬提起,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有多個原告人的,部分原告人放棄訴權的,應當以明示的方式。
提起時應當要有近親屬的證明,一般情況下戶口簿可以作為證據,如果近親屬不在一個戶口簿上,需要到戶籍地派出所開具證明,其他的比如出生醫學證明、村委會證明等可以作為證據。提起的階段可以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也可以是審判階段,適用調解。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
三、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75條的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p>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92條第2款的規定,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根據上述解釋可以看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賠償兩種物質損失,一種是實際已經產生的,比如就醫支付的醫藥費、就醫期間生活不能自理支付的護理費,就醫及轉院花費的交通費用,第一段沒有明確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住宿費,但是按照同類解釋,伙食補助(就醫住院期間伙食支出一般會超過原在家庭的標準)、營養費(加強、促進康復)、住宿費,也是為了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必要費用,已經支付的,也應當賠償。
殘疾輔助器具費用,造成殘疾的已經購買了相應輔助器具,輪椅、拐杖、助聽器等。造成死亡的賠償喪葬費用,親屬為被害人辦理后事,花費的必要費用。采用的是固定標準,按照受訴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計算。
另外一個是預期利益的損失,即誤工減少的收入,因人身受到傷害導致無法工作,應當予以賠償。但是對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予賠償。
四、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性質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是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系消極的物質損失。2003年之前,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理解為精神損失,均不在附帶民事訴訟判賠范圍,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首次明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之后一些地方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判賠“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導致“空判”問題突出、調解難度增大、纏訟鬧訪凸顯,影響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
2006年的“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領導在總結講話中首次提出:“死亡補償費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確定賠償數額的根據。”《2023年解釋》制訂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問題作了重點審議、研究,明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在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范圍,但調解、和解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限制。
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最高法院就關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4條的答復稱:通俗地講,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于司法解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之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p>
上述三個賠償項目,在人身損害民事訴訟過程中都要賠償,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賠,有歷史和政策原因。法院考慮一方面被告人被判刑,主觀上已經不想再賠償,另一方面判決太多賠償項目、數額,被害人預期較高,在執行困難的情況下,拿到的是一紙裁判文書,沒有實際意義,可能導致產生新的社會矛盾。
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如何列賠償項目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不賠。律師辦理該類案件時必須把該部分賠償項目列入。
(一)如果單純主張醫藥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整體上主張的賠償金額較小,訴訟成本較高(當然被害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當事人沒有訴訟的積極性。
(二)另一方面,多列賠償項目,是通常的訴訟策略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雖然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不賠,并不意味著不能夠獲得賠償,因為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賠償數額、項目不受限制。比如司法實務中案發率較高的故意傷害案件,嫌疑人、被告人為了拿到被害人的刑事諒解,輕傷的能夠賠到幾萬到十幾萬,重傷害的案件可以達到一二十萬,賠償數額比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會高很多,所以,應當把相應的賠償項目列入,作為談判的籌碼。
六、刑附民案件的維權,應當極力促成調解與刑事和解
在司法實務中,通過判決獲得的賠償金額較少,如果通過調解和刑事和解,更容易實現對被害人充足的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調解與和解程序屬于該類案件的最好的維權手段。
首先,調解、和解賠償項目、金額不受限制,只要嫌疑人、被告人愿意賠償,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花很大的代價以便于促成調解、和解。
其次,嫌疑人具有賠償的積極性,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嫌疑人、被告人能夠獲得切身、現實的刑罰優惠,很多案件,賠償與諒解,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對案件的處理結果影響極大。
比如侵害人身權利犯罪中故意傷害的案件,張三把李四打傷,鑒定為輕傷二級,涉嫌刑事犯罪,沒有人報警。刑事案件受理之前,李四通過賠償受害人張三,賠償充足的情況下,張三不告發李四,李四可以免受刑事追訴。
如果在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嫌疑人通過賠償獲得諒解,是否采取強制措施時會作為重要參考因素,免除羈押風險,在刑事和解的情況下,偵查機關提出從寬處罰建議,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可能不起訴,后期判處刑罰時也可能適用非監禁刑,最終判處實刑的情況下也能大幅度減輕刑罰。
涉及到命案的,如果能夠對被害人家屬賠償,賠禮道歉,獲得刑事諒解的情況下,在少殺慎殺的司法政策下,刑事諒解書是能否保命的關鍵。在這種情況下,嫌疑人、被告人為了獲得刑罰上的從輕、減輕情節,現實的利益會驅使行為人窮盡辦法賠償被害人。
最后,從訴訟成本上考慮,通過調解、刑事和解,使被害人從刑事訴訟狀態中解脫出來,并得到相應賠償,可以盡早實現被害人的利益。
訴訟過程是漫長的,既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也使訴訟當事人精神上不堪重負。刑事訴訟最終對犯罪行為人進行了處理,但是對于被害人而言,不一定具有實質意義。
因此,辦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時,調解、和解程序應當作為重要目標,無論是從訴訟策略來看,還是從訴訟成本上考慮,成功的調解與和解,更能有效的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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