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時常會涉及到關于賠償的問題,而且在一些比較特殊的情形之下,可能還會涉及到國家需要做出賠償的項目,而對于那些需要提出國家賠償的訴訟,一般情況下來說應該遞交自己的申請書,在申請書里,可以根據自己受到的損害的輕重程度,提出多項賠償請求。
申請書中應該寫清楚以下事項:
1.受害人的基本信息,其中包括姓名、年齡、性別,以及其工作的場所和居住地點,以及所參與的組織的名稱或者是住所以及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等。
2.寫清楚提出申請的要求,并且給出具體的事實依據。
3.寫清楚提出申請的年月日。
如果申請人有書寫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筆。
提出申請之后,具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應該在從收到這個申請的當天開始兩個月內,決定其是否做出相應的賠償,而且應該主動且充分聽取提出賠償者的意見,并且針對其要做出的賠償方式和數額,以及具體需要賠償的項目進行友好協商。
如果具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決定對申請人進行賠償的話,應該要制作出完善的紙質版賠償決定書,并且從做出決定的那一天起,十天以內送達到申請人的手中。
如果具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決定不給出賠償的話,那么也應該在從做出決定的當天起的十天以內,通過書面的形式通知請求人,并且向請求人說出決定不給予賠償的理由。
但是如果具有賠償義務的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做出賠償或者不賠償的決定,那么申請賠償的人可以從期限滿的那一天開始,在三十天以內向應做出賠償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別的機關提出申請復議。
如果請求人對機關所做出的賠償的方式或者是數額等方面有意見的話,可以從相應機關在做出賠償的那一天開始的三十天以內,向該機關的上一級別的機關提出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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