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證據要點】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單位犯罪嫌疑人,單位成立的基本情況。
2、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非法經營的時間、地點、組織機構。
(2)是否取得經營資格。包括:①未取得經營資格;②騙取有關審批部門獲得經營資格或不法手段拉攏、收買、脅迫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獲得經營資格;③獲得經營資格,但未按照批文內容,超范圍、超標準、超時間經營。
(3)非法經營的模式(生產、銷售)。
(4)非法經營的項目或種類(①專營專賣類:非法經營食鹽、煙草及制煙機械、出版物、國際或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私設生豬屠宰場所、煙花爆竹等;②金融業務類:證券、期貨、保險、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外匯;③證明證件類: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
(5)非法經營數額(數量和金額)、非法獲利數額、利益分配情況及違法所得的去向(①消費、揮霍;②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等)。
以生產的方式非法經營的,還包括:
(1)生產原料的數量、來源;
(2)生產過程(生產流程、人員分工負責);
(3)產品的去向或銷售對象。
以銷售的方式非法經營的,還包括:
(1)銷售產品的數量、來源;
(2)銷售過程(銷售流程、人員分工情況);
(3)產品的去向或銷售對象。
3、犯罪主觀情況。包括:
(1)通過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謀取非法利益);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思想活動(債務纏身、追逐享樂)。
4、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二)證人證言
1、非法經營單位人員、非法經營的產品購買人(單位)、其他知情人員證言。包括:
(1)非法經營的時間、地點、組織機構;
(2)非法經營的模式、項目或種類;
(3);非法經營產品的銷售范圍、對象等;
(4)非法經營數額(數量和金額)、非法獲利數額、利益分配分配情況。
2、相關行政單位(煙草、食鹽、證券、安監等行政部門)的書面證言。包括:
(1)經營行為的許可情況、許可的期限和范圍;
(2)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的發放情況。
(三)物證、書證
1、物證。包括:
(1)非法經營的產品、包裝等實物及照片;
(2)涉案的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
(3)犯罪嫌疑人利用非法所得所購買的物品(含不動產)及照片;
(4)作案工具(生產設備、銷售工具、運輸工具、通訊工具、涉案資金的銀行卡等);
(5)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2、書證。
(1)與案件有關的合同文本、補充協議、會議紀要(記錄)、往來傳真等;
(2)非法經營的產品生產記錄、銷售記錄及單據、出庫單、運輸單據等;
(3)非法經營產品的宣傳手冊;
(4)涉案資金進出記錄、銀行流水賬及相關票據(發票、支票、匯票、本票);
(5)犯罪嫌疑人的賬本、資金進出記錄、銀行流水賬;
(6)關聯賬戶資金進出記錄。
(四)鑒定意見
1、司法會計鑒定。包括:(1)對涉案財物(價格、數量)的司法會計鑒定;(2)對涉案單位賬務的審計鑒定。
2、物證技術鑒定。包括對扣押的涉案財物的技術、文件證明真偽的鑒定。
(五)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非法經營現場)。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人員;
(2)現場地方位、空間、大小及建筑布局;
(3)涉案物品的具體位置、種類、數量及分布情況;
(4)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①對非法經營場所、共同犯罪嫌疑人、非法經營物品及包裝的辨認;②對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受害人、證人辨認筆錄(①對非法經營場所、犯罪嫌疑人、非法經營物品及包裝的辨認;②對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六)視聽資料、電子證據
1、視聽資料。包括:
(1)監控視聽資料(①非法經營現場監控視頻;②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視頻資料;③其他監控視頻)。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其他視聽資料(①犯罪嫌疑人通過網絡、電視等媒介宣傳產品功效等視聽資料;②勘驗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等形成的錄像資料)。
2、電子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非法經營網上的交易記錄及犯罪嫌疑人將違法所得消費、揮霍的交易記錄等
(七)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前科劣跡材料及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3、單位犯罪的,單位的身份材料,包括:
(1)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法人工商注冊登記證明、法人單位性質證明、稅務登記證明、單位代碼等;
(2)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它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的任職、職責、權限等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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