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開庭場面是怎么樣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由檢察院為控方提起公訴,犯罪嫌疑人自己或聘請律師對自己的行為進行陳述或辯護。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名單;
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二、故意傷害罪的定罪標準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
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本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志。
雖然構成故意傷害罪要求造成的損害程度為輕傷,但具體在量刑處罰的時候,因為實際造成的損害情況不同,因此具體的處罰也是不一樣的,其中如果以極其惡劣的手段造成了重傷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話,那么可以對行為人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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