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剝奪政治權利的內(nèi)容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內(nèi)容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2、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對于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分則條文中沒有規(guī)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不得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3、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當與管制的期限相同。
判處死刑、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4、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與管制的刑期相同,同時起算。
判處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從拘役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計算,拘役期間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
判處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期間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
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應減為3年以上10年以下,該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從減刑以后的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在主刑執(zhí)行期間,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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